感谢您在茫茫网海进入到我们的网站,今天有幸能与您分享关于信用证条款的有关知识,本文内容较多,还望您能耐心阅读,我们的知识点均来自于互联网的收集整理,不一定完全准确,希望您谨慎辨别信息的真实性,我们就开始介绍信用证条款的相关知识点。
信用证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同条款之一。它是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就付款方式达成的协议,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信用证条款明确规定了付款的方式和时间。进口商会向银行开具信用证,承诺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条件下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出口商则在信用证条款中确定了货物的数量、品质和价格等关键要素,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付款风险,降低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
信用证条款还确保了货物的交付和接收。出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了货物的装运方式、目的地和交货期限等信息,这样可以确保货物按时、按要求送达。与此进口商也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验货、检验和接收货物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所购买的货物符合其需求和质量标准。
信用证条款还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出口商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付款的条件,例如将货款分期支付或者规定使用特定的汇款方式。进口商则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交付货物的要求,例如在特定日期前完成交货或者使用特定的运输方式。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明确保护,减少了交易纠纷的发生。
信用证条款对于国际贸易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确保了出口商能够按时收到货款,也确保了进口商能够按时收到所需的货物。信用证条款还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降低了交易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合理制定和执行信用证条款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单据内容一.汇票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3.汇票期限(Tenor)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60 Days Sight”。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1)At sight[即期付款](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4.汇票的金额(Amount)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6.汇票的抬头(Payee)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10.汇票的背书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1. 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 首文部分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1] 发票名称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2] 发票号码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3] 合同号码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4] 发票的日期和地点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5] 装运港和目的港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6] 运输工具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7] 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8] 发货人(Consignor)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2) 本文部分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1] 唛头(Shipping Mark)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2] 商品名称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3] 货物数量和重量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4] 规格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品质规格情况。[5] 商品的单价和总价发票的单价一般包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单价一致。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3) 结文部分发票的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发票的结文还包括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三.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1.提单的基本内容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1) 有关当事人的内容[1]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2] 承运人(Carrier)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3] 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2)有关货物的内容[1] 货物的标志(唛头)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唛头有明确规定,则提单的唛头应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提单的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2] 货名提单的货名即是托运货物的名称,如果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的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与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有本质的冲突。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信用证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3] 件数和包装提单上货物的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对于无法计件的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提单上应有对货物包装的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货物包装的规定完全一致。[4] 毛重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的依据。如果信用证规定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5] 尺码货物的尺码是承运人按体积计算运费依据,一般以立方米表示,应与信用证中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3) 有关运输和其他内容[1] 提单的号码提单必须有承运人加注的号码,即提单的号码,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其他单据中必须列明提单的号码,这时此号码必须与提单的号码完全一致。[2] 船名船名一栏必须有运输船舶的名称。如果是直达运输,则应有直达船的名称。如果是转船运输,则应有一程船的名称。[3] 装货港装货港一栏必须列明装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装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4] 卸货港卸货港一栏必须列明卸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卸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属转运运输,卸货港一栏还应反映出中途转船的地点。[5] 运费支付地点运费支付地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地点,特别是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时。[6] 运费运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方法,通常信用证中对此都有规定。运费的支付方法一般常用的有以下几种:A.“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B.“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C.“运费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Party)“运费已付”一般由托运人(出口公司)支付运费。“运费到付”一般由收货人(进口公司)支付运费。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一般应列明运费的金额。[7] 提单的份数提单的份数一般是指提单正本的份数。一般情况下,如果信用证对提单的份数有明确规定,提出单的份数应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未要求提单的份数,而只是要求提供“全套的提单”(Fullset of Bill of Lading),则提单的份数应依提单上的具体规定而定。提单的签发人通常都规定了其所签发提单的份数。提单上列明的提单签发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即是“全套的提单”,出口公司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全套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8] 提单的签发地点和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单必须有签发地点,通常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不一定是装运港。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的日期,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货物的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收妥备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日期。收妥备运提单如已转变为已装船提单,则“Shippedon Board”字样旁边的日期为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9] 提单的签发人提单只有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才能生效。通常,提单有以下四种签发人:A.承运人;B.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C.船长;D.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4) 有关提单正面契约文句的内容提单的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种契约文句:[1] 装船条款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并已装在指定的轮船上。[2] 内容不知悉条款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核实,而对于托运人在提单上填写的货物的价值等内容不知悉,承运人只负责在目的地交付表面状况与提单描述相等的货物。[3] 承认接受条款说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接受提单即认为同意接受提单背面印定的各种法律和责任条款。[4] 签署条款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了若干份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的自动失效。四.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1.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保险单据名称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2) 保险单据号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4)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定:[1] 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公司)为被保险人;[2] 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3] 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5)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6) 保险金额(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Code)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保险的币别应和信用证的币别一致。(7) 保险费(Premium)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 as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8) 承保险别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的险别完全一致。(9) 赔付地点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进行理赔的地点,一般应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10) 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11)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一般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五.装箱单(Packing List)装箱单是货物装运明细表,一般应列明合同号码、唛头、货名、容积、重量、进口商名称和地址、运输工具名称等。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对装箱单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有时还有特别要求,这些都必须在装箱单上有反映。对于装箱单中的数量均应仔细审核,做到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出口公司是否要在装箱单上签署名称等应视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而定。六.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重量单是关于货物重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七.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数量单是关于货物数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八.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明书主要是用以证明货物的原始生产或制造国,以便进口核实进口来源,实行区别关税待遇的证书,产地证明书也是减免关税的依据。九.品质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十.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常见的有关于货物的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十一.电报抄本(Cable Copy)电报抄本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船发货后发送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规定的“NotifyParty”的电传、传真或电报等。电报抄本的内容一般包装船日期、提单号码、装货港、到货港、商务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等,目的是为了通知装船情况,进口商可以做好赎单提货准备。
信用证条款包含哪些

卖方审核信用证应依照买卖双方商定的合同(sales contract 或sales confirmation)中的内容和信用证的使用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UCP600),审核以下方面:
信用证中是否有不可撤销字样(irrevocable);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和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有无写错;
信用证的到期日(DATE OF EXPIRY)和信用证的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是否合理;在那里到期,最好是在信用证受益人的国家,不要在开证行的国家或开证行;
信用证的总金额(TOTAL AMOUNT OF THE L/C)与币别(CURRENCY CODE)是否是商定的;
信用证凭什么方式议付有效;(AVAILABLE WITH/BY...)
信用证是否要求汇票(DRAFTS 或 BILLS OF EXCHANGE),如有要求,是远期还是即期;
信用证的运输条款;装船日期,是否分批转船,装船港和目的港是否是商定的,是否合理;
货物名称是否正确(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价格条款(INCOTERMS或DELIVERY TERMS)是否是商定的;
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哪些种类,能否办到;
信用证的提示期(PRESENTATION PERIOD)是多少天,能否办到;
信用证依据的国际商会的有关信用证的文件是哪种;是否是最新的600号.好了,"简述"完毕.
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彼此矛盾

以前有所差异,不过随着我国的入世,慢慢会趋于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很多,其中各内国法中都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内容;而国际公约常用的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有国际惯例。上次课我们介绍了国际惯例中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在我们介绍一下国际公约中使用率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章合同的成立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根据公约规定,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都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适用。
(3) 如果当事人营业地不处在公约成员国内,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可以适用。也就是说,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甲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两者的合同不能适用公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适用甲国冲突规范而指向作为公约成员国的丙国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该合同。公约这样规定在于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对这条款进行了保留,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指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用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2、营业所在地
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为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如办事处等。如当事人在世界各地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该买卖合同以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的,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法人各经济组织都有对外签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二、 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一般包括要约邀请(商务实践中称询盘Inquiry)、要约(发盘offer)、反要约(还盘counter offer)、承诺(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要约与承诺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邀请后及时作出要约,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要约邀请不是每次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要约邀请,可直接向对方提出要约。
(二) 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可见,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有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
(2)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求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在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不成立;
(3) 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限,要约人就不受约束,当没有具体列明有效时,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时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采用函电成交时,要约人一般都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复到此地等;(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要约在效期为6天。
3、要约生效的时间
以口头方式作出的要约,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关于其生效时间,有两种主张,一是发信主义,即认为要约人将要约发出的要约就生效;另一种是到达主义,即认为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我国各联合国销售公约都采用到达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出后,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但是撤回要赶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即可撤回或修改。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能否撤销大陆法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认为可以随时撤销,而大陆法国则认为不可。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公约还规定了不得撤销的情况:(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一般附时限的要约视为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行动的。
5、要约效力的终止
(1) 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时间内)内未被接受;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 被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的;
(4) 要约发出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国对该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
(5)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要约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 反要约
是指受要约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约提出的条件而修改要约的内容。
(四)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1、 承诺要满足的条件:
(1)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是同意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要不是实质上的变更,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异的通知,可构成有效的承诺;
(3) 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 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一般与要约传递方式相同或较快捷。
2、 承诺生效的时间
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也有两种主张,一是投邮主义,一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按习惯也可通过为一定行为表示接受。
3、 逾期承诺
迟到的承诺只能视作一个新的要约,公约作了灵活的处理,只要要约人接受了迟来的承诺,愿意承受逾期承诺的约束,合同可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时订立。但如因邮寄途中的非承诺人的原因引起的迟到,则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而失效。
4、 承诺的撤回
承诺与要约不同,要约不但可撤回还可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承诺就可撤回。
三、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合同成立时就是生效日,但有时,合同虽成立却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1、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对价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化价,约因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3、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法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卖方义务
1、 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卖方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按公约的规定办理。
(1) 交货地点
公约规定,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而只在自己的营业地交货。如订合都知道在其他地点的则在其他地点。涉及运输时,则交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义务。通过贸易术语的选用也可确定交货地点。
(2) 交货时间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在合理时间交货。
(3) 书证的交付
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两种交货方式,一是实际交货,货物与代表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买方,完成所有权与占有的同时转移;二是象征交货,只交代表所有权的证书,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2、 卖方的担保义务
(1) 质量担保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卖方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2) 所有权担保
又称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根据公约的规定,含义有三: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如侵犯知识产权等。
(二) 买方的义务
1、 支付价金的义务
2、收取货物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 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1、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
2、 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
(1)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见货买卖、凭样品买卖;
(2) 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二、 数量条款
1、 主要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三、 包装条款
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 价格条款
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
货物的作价方法有:
(1) 固定价格
(2) 滑动价格
(3) 后定价格
(4) 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
五、 装运条款
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般)及装运通知等。
六、 保险条款
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 支付条款
主要内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 检验条款
主要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的四个条件:
(1) 事故发生在合同订立后;
(2) 事故在订立合双方不能预见;
(3) 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
(4) 事故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十、 仲裁条款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第三章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
1、 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 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
二、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 实际履行
2、 损害赔偿
3、 解除合同
三、 先期违约的法律效力
1、 先期违约
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 分割履行契约与先期违约
四、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 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2、 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3、 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4、 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5、 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五、物风险的转移
1、 风险划分原则
2、 风险转移时间 第三章 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
结算票据的种类: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结算票据
(一)、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na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二)、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三)、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1)、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2)、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3)、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4)、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5)、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四)、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1、票据风险
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2、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3、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二、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二)、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1、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三)、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四)、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相关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MT752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里面的报文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MT700:格式转让跟单信用证。
2. MT710:格式确认收妥跟单信用证并证实已通知受益人。
3. MT720:格式发报行通知收报行有关单据已被开证申请人接受。
4. MT730:格式发报行通知收报行单证不符的拒付通知。
5. MT740:格式发报行授权收报行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偿付授权。
6. MT742:格式发报行向收报行索偿。
7. MT750:格式发报行授权收报行借记指定账户并贷记受益人账户。
8. MT760:格式保兑行通知收报行有关保兑。
9. MT799:银行资金证明。
以上是信用证里面常见的报文类型,具体使用的报文类型可能因具体业务需要而有所不同。
远期信用证

问题1:什么是远期信用证?问题2:远期信用证是什么意思?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商号承兑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开证人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远期汇票需由开证人办理承兑,但开证行仍要对开证人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负责。商号承兑汇票也可贴现,但其贴现条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乐于接受商号承兑信用证而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这两种承兑信用证均可订有利息条款,这是受益人给予开证人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原规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开立远期汇票,同时在来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其贴现费用和延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来说仍属于即期十足收款的信用证;但对开证人来说则属于远期付款的信用证,故也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进口人所以愿意使用假远期信用证,是因为:其一,他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国外银行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困难;其二是摆脱进口国外汇管制法令的限制。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证条款”的具体内容,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资讯,可以关注或收藏我们的网站,还有更多精彩内容在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