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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国有资产处置

中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断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合理高效地处置国有资产,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还能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支撑。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旨在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该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方式,注重市场化、法治化和公平竞争,推动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确保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了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减少了办理手续的繁琐程度,提高了国有资产处置的效率。该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国有资产评估和交易机制,明确了评估人员的职责和资质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该办法还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民营企业的参与机制,为国有资产处置提供了更多的市场参与主体,促进了资产处置的多元化。

当前,中国国有资产处置正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处置的国有资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置这些资产,确保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国有资产处置也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和挑战,如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合作关系的建立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更新和完善将发挥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的规范化和高效利用,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我们期待这一办法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处置效率和效益,为推动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国有资产处置

一、申报: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处置事项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履行直接审批程序和呈报财政局审批程序。对于由财政局审批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处置资产清单;

2、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产权证明;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4、出售、置换资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处置资产经单位会议研究的会议材料;

6、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审批(分级审批原则,权限不同)二、审批(分级审批原则,权限不同)

A.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

对于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B.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2、单笔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3、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C.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2、县财政局认为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处置申报经批准后,对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县财政局、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根据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产权交易,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收入上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缴的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六、账务调整。资产处置后,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资产账务,并同步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法律依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1、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拓展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

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的意义

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效率,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使固定资产报废更规范、合理、有效。其目的和意义如下: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报废鉴定,可以清楚了解固定资产的状况,对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从而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通过报废鉴定,可以找出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再利用或修复,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降低运营成本:对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维修和保养费用,从而降低运营成本。

确保资产安全:通过报废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确保资产的安全。

促进管理规范化: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可以促进管理的规范化,使报废流程更加规范、合理、有效,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中科检测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入册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1、企业兼并价款;

2、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3、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4、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5、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6、出售股票的收入;

7、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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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

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

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

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二级预算单位。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如无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如有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的,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三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

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来源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投资)日期 价值 处置方式 备 注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事业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 ④应付账款 ⑤其他;(3)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 (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协议转让 (4)其他方式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投资)日期 价 值 处置方式 备注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处置原因

方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方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 ④预付账款 ⑤其他;(3)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处置方式 (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 (2)跨部门之间调拨(3)中央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 (4)固定资产捐赠

(5)流动资产捐赠 (6)无形资产捐赠 (7)其他形式捐赠 (8)其他

4.表中资产类别、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延伸阅读: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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