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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是行政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权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撤销应当具备合法性。行政行为撤销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超出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那么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应当具备事实依据。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行为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原先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否则,行政机关无法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应当具备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据自身的职权和职责进行判断,并且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决策。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自身的权限进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应当考虑合理期限。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期限。这样可以确保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的稳定性。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将失去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后,该行政行为将被视为不存在,无法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不再具备任何权利和义务。

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可能会引发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了相关当事人的损失,那么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可能会对其他相关利益产生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后,可能会对其他相关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机关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决策和处理。撤销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可能需要重新制定相关措施和政策来应对相应的情况。

行政行为撤销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行政权力行使,其条件和法律后果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于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撤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例如出现主体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不甚合理的时候,由行政机关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适当为由撤销。即使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者诉讼期,也不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被撒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被撤销,对于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一切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撤销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

行政行为撤销废止与无效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区别:

1、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2、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3、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

3、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

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几种

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依据的条件有哪些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依据的条件如下:

1、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或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2、申请人改变意愿不想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条件准备不足等原因申请人认为不能在法定期限通过核查而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待条件准备充分后再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法律分析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在确认违法判决中,被诉行政行为虽违法,但客观上不需要撤销,人民法院只需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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