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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是我国新一代税收征管法的重要法律文书。该法释义为全面贯彻新税收征管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引,对于税收工作的规范和推进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税收征管法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

新税收征管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环境,推动经济发展。该法释义于实施之时一并发布,旨在进一步明确各项条款的具体要求和解释,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该法释义对于税收征管的范围和方式进行了明确。它强调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明确指出了征收、征管等相关的核心概念,并详细规定了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该法释义对于税收征管的具体流程和程序进行了解释。它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的时间和方式,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该法释义还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该法释义还强调了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它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税务数据的共享和交流。该法释义还规定了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税务管理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新税收征管法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文件。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完善,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税收保障。

新税收征管法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

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2014-01-21回答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修订后的新《税收征管法》从6章62条增加到6章94条,条款增加了50%以上,调整幅度较大。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

2、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

3、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

4、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5、进一步规范税收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对开具完税凭证做了以下规定

你要的内容有很多哦,我摘录一段给你,希望对你有帮助: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一、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彳正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的内容1.设立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目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联号。2.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入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记(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18 税务代理实务(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攀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三)税务登记的管理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2.税务登记的审验。(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二、账簿、凭证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一)设置账簿的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 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其他账簿。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 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三、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包括: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具体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二)纳税申报的方式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1.自行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3.电文方式。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代理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申报。(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四、纳税评估(一)纳税评估的概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伞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L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三)纳税评估的指标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纳税评估特定分析指标则是根据各个具体税种及其相关因素所运用的各种指标。纳税评估指标在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各地税务机关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指标,测算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o(四)纳税评估的对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五)纳税评估的方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2.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顶警值相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置点内容: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裹、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援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遇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4.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欺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六)评估结果的处理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妥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衢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瞥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信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0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曩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耍做好评信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五、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二)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6.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7.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三)税款征收措施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3.责令缴纳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阻止出境(四)税收优先的规定(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六、税务检查七、税务行政复议因有字数限制,如要再详细的可写信给我:ypjiang@gsl.com.hk

新税收征管法释义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释义】 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人并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人多缴了,就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一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行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行做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人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持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

新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众多纳税人和学者的关注。对纳税评估能不能写入税收征管法,引发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纳税评估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写入税收征管法。从立法层级来看,《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只是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低,极易引发纳税争议。将其提升为法律,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推进纳税评估工作,促进纳税遵从。从实践来看,自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纳税评估已成为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自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以来,税源管理的全过程体现了风险管理理念,这就需要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及风险特征库,采取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措施,来促进信息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理应和税务稽查一样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明确。反对者则认为,纳税评估只是税务机关一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应当写入税收征管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可见,纳税评估只是一个判断,是税务机关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前的管理行为,对纳税人而言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了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由此可见,纳税评估对纳税人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从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将判断为高风险的评估报告作为稽查选案的一个重要来源,将判断为低风险的评估报告作为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事项,并建立了相关的评估考核体系。纳税评估只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个内部流转过程,只需要通过内部流程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无需上升到法律层面来明确。笔者认为,纳税评估是否应写入税收征管法,关键取决于其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原则。随着新一轮征管改革的逐步推进,纳税评估的定位也在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范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包括申报纳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强制征收、法律救济五个方面,将纳税评估确定为其中重要的一项。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纳税评估还承担了风险应对的重要任务,可以说征管改革将纳税评估工作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纳税评估的过程虽然对纳税人不产生法律意义的影响,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管理和服务措施,极有可能会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复议和诉讼的可能。根据税收征管法立法原则,纳税评估虽然作为一项内部管理制度,但其有利于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涉税问题,降低税收违法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信息管税能力、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基于此,笔者认为,纳税评估应该写入税收征管法。考虑到当前评估制度尚未完善,评估工作的定位尚未明晰,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尚存在瑕疵,一些地方评估和稽查的职能尚未完全厘清,个别地方存在依据税收任务实施纳税评估以及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争夺税源的情况,还有必要对纳税评估进一步加以规范。对此,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探索实践纳税评估新思路、加强制度建设、培养建立评估专业团队,确定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并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和质量标准。等时机成熟时,再将纳税评估写入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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