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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政厅遴选 黑龙江财政厅: 稳步发展财政事业 促进经济繁荣

黑龙江财政厅遴选 黑龙江财政厅

黑龙江财政厅,作为黑龙江省财政系统的核心机构,一直致力于稳步发展财政事业,促进经济繁荣。黑龙江财政厅经过层层遴选,选出了一批优秀的干部,进一步加强了财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遴选过程中,黑龙江财政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采取了多层面、多渠道的选拔方式,确保了选拔过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通过面试、考察、综合测评等环节,从众多申请者中选拔出了一批具备扎实业务能力和优秀综合素质的干部人才。

这批干部人才将主要从事财政管理、预算编制、财政审计等工作,他们将全力以赴,为黑龙江省的财政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他们将通过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他们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财政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黑龙江财政厅也将继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财政干部的能力和素质。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财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财政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支持。

在新的发展阶段,黑龙江财政厅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断创新财政管理的理念和方式,积极探索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财政工作模式。将继续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为黑龙江省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黑龙江财政厅遴选出的优秀干部人才,将为推动财政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相信在他们的带领下,黑龙江财政厅将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黑龙江财政厅遴选 黑龙江财政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8个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起草、调研组织协调以及新闻宣传、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接待等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和预测全省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住房改革财政政策;负责全省土地出让收支政策、预算编制及执行等管理监督工作;审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拟订分成、减免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拟订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政策;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彩票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省财税立法规划和年度财税立法计划;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财税方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财政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四)税政处。

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研究提出关税实施方案调整建议。

(五)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省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负责省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预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省对市县的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县预算管理;承担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汇总工作。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决算和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军队、武警部队(消防)等方面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

负责资源、环保、交通、发改、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产业技术研发、石油价格改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 承担工业信息、商务、供销、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基金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并拟订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和粮食行业的财政财务管理。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森工、水利、气象、畜牧、扶贫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研究拟订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设立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支农项目立项审核论证;管理森警部队经费和农口企业国有资产。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牵头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

(十三)企业处。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承担省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的测算及确认工作;按规定管理地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负责企业决算编制和快报的编报及分析工作;负责省国资委及与企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十四)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派驻企业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以及派驻财务总监和按法定程序派驻监事长的管理工作;组织财务总监的资格考试,审核认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管理、监督、指导财务总监工作;组织企业按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并负责催缴等工作;组织对地方国有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国际金融处。

承担政府融资业务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内外债管理;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相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十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和对下工作指导;审批和确认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乙级资格;核准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人员培训;负责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日常工作;核准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负责处理省级政府采购投诉;负责公务用车定编和审批。

(十七)非税收入管理处。

承担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执行和非税收入监缴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和项目库,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级非税收入的减免、退付工作,负责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缴管理改革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管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等中央和省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财政补助、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小城镇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乡镇债务;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监督指导全省“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

(十九)会计管理局。

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省会计法规和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检查工作;按规定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省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全省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监督管理全省会计账簿设置工作;负责全省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指导会计学会工作。

(二十)注册会计师管理处。

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分设及合并审批;负责全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和变更事项的备案管理;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执业和注册批准人员名单备案;负责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二十一)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本厅内设机构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及厅直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指导全省财政监督业务工作。

(二十二)绩效评价处。

拟订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推进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及市、县财政业务工作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全省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市(地)、县(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建设、管理全省财政绩效评价信息资源数据库和网络体系。

(二十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承担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按规定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承担省本级文教企业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资产评估处。

拟订并执行地方性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审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合并和终止行政许可;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按规定对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及省政府授权监督管理以外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核准和抽查管理;承担财政部、省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事项;指导、监督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

(二十五)农村财政财务处(挂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负责村级偿还公益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和村级三项经费财务监督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资金管理;组织承办乡镇以下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的核定和落实;负责财政涉农有关信访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农业企业、农民税费改革调研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承担农村综合改革的综合、指导、协调及监督工作。

(二十六)罚没收支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罚没收支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罚没(扣押)财物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罚没(扣押)财物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省级执法机关罚没(扣押)物品公物仓管理和执法部门办案补助支出管理;负责全省罚没收支决算和罚没票据管理工作。

(二十七)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中长期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拟订全省财政收入增收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吸引社会投资政策;负责组织财源建设项目考察和跟踪问效工作,编制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组织落实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负责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定期对各地财源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十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和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系统教育培训经费;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黑龙江财政厅厅长

王庆江厅长,省农业开发办主任

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开发办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

顾晚光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负责常务工作,牵头抓财源建设工作。分管办公室、教科文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服务中心、财税培训中心、财政干部疗养所、牡丹江培训中心,协管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

陈佩钢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分管监督局、企业处、社保处、企管办(含三个监事会)、资产评估处、绩效评价处、社保资金管理中心、资产评估中心、科研所

高大伟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分管法规处、经建处、经贸处、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办、投资评审中心、大正集团、鑫正担保集团、龙财公司、天九公司。

运连鸿 职务:党组成员、农发办副主任

分工:负责农发办日常工作。

关宸忠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分管税政处、行政政法处、会计局、农村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信息中心、票据监管中心。

于 宏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分管国库处、国际金融处、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国库支付中心、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

郎国明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分管综合处、农业处、乡镇处、非税处(罚没办)

张永平 职务:党组成员、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分工:负责省政府采购中心全面工作。

施 烜 职务: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副厅级)

分工:负责省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日常工作,分管财源处。

黑龙江财政厅遴选真题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5年黑龙江省考信息汇总

公告下发时间:5月13、14、15日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5月29日至6月2日

报名费用:2科105,3科15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15年6月22日9:00至6月26日17:00期间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6月27日2014年黑龙江省考各阶段时间表(仅供参考)

笔试科目:行测和申论(部分岗位有加试)

报名费用:2科130,3科165

笔试公告:4月28日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2日-5月17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6月23日—6月29日

笔试时间:6月29日

笔试成绩查询:7月14日—7月22日

资格确认通知公布:7月17日

二次报名:7月26日—7月27日

拟进入面试名单:8月4日

调剂公告:8月4日

调剂入口开通:8月7日

调剂人员资格审查:截止至8月10日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警务技能(体能)测试公告:8月6日

面试调剂合格人员名单:8月13日

调剂后职位调整通知:8月14日

领取(打印)面试准考证时间:8月20日起(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面试时间:8月26日—8月27日

各地市拟进入体检阶段考生名单公告:8月29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体检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能测试通知:10月17日—10月28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黑龙江垦区公务员体能测试和体检的通知:10月22日

森工系统公安机关体能测试的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检通知:10月22日—11月7日

拟录用名单:11月28日

其他问题请点击→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汇总:http://hlj.offcn.com/html/2014/04/22496.html?wt.mc_id=bd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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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政厅遴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监督管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组织实施,现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科学合理、高效公平,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18号)和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省级财政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两权”不变(即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不变)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具体实施竞争性分配工作,并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省财政厅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全过程绩效监管。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要把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引入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二)绩效优先原则。要把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标准。通过制订相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逐步建立健全绩效优先、结果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三)责任明晰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不改变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部门和单位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申报、绩效指标的拟订,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省财政厅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包括负责制订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对竞争性分配评审专家的选定、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等的审核和监管 负责组织、指导部门和单位开展竞争性分配的绩效自评工作,及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资金的重点评价。第二章   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管理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行绩效目标审核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拟订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并将其纳入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及指标纳入竞争性分配公开招标标书(或专家评审方案),作为项目申报及评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申请书,制订标书等提交相关资料环节,必须明确要求申报单位、企业等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没有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申报,应该要求单位结合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正确采用相关指标来反映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项目评(审)价指标的设置要做到科学合理:一是除应用通用(共性)指标外,还要采用反映项目特性的专业(个性)指标,形成项目的指标体系 二是指标要与申报的绩效目标有较强相关性,反映项目的绩效水平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是评价指标要能够量化测算,能够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和评价。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将经过评审进入初选项目的绩效目标,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进行汇总,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管理第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及专家评审两种方式。实行招投标方式的评审环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专家评审方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评审工作方案,从评审具体程序、评审要点、评审专家遴选与评审指标选定来控制、保证评审质量。第八条   省财政厅为支持各主管部门、各层次和不同行业、内容的竞争性资金招标决策、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的需要,强化资金投向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准确性,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省财政厅作为竞争性资金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入库专家的资格审批、专家库的使用管理和对专家咨询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专家信息管理和更新,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档案,登记专家工作情况并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专家库的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该在组织实施竞争性资金招标评审前制订相关的专家遴选方案,原则上应该在竞争性分配专家库中遴选专家。个别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部门或项目的竞争性评审,可以采取部门推荐与专家库中遴选相结合办法,在竞争性分配专家库中遴选不少于50%的专家。其中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代表各自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六分之一。评标委员会和现场考察小组重复兼任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与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在评审会前一天进行。一般可采用在评审预备会议现场随机抽取。被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标)的,依程序产生的随机数顺序递推遴选。评审(标)专家遴选结果情况当场公布,并当场记录在案,以备后查。参加评审(标)专家选选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标)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遴选工作。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绩效自评。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必须落实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自评责任,强化其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第十三条   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 加强对竞争性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严格的项目全过程跟踪问效制度,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竞争性资金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参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不能实现或出现擅自变更、挪用挤占竞争性资金的项目单位,视情节给予停止拨付资金、责令交回违规使用的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以后参与竞争性资金分配的申请资格。涉嫌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和聘请的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报告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除取消其相应资格和解除聘用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涉嫌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管理、调整和撤消、监督检查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王庆江 职务:党组书记、厅长、农业开发办主任

分工: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开发办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 史青衿 职务: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分工:负责常务工作,牵头抓财源建设工作。协管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分管办公室、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财税干部培训中心、牡丹江财政干部培训中心、财政干部疗养所、驻北京联络处、大正集团、鑫正担保公司、龙财公司、天九公司,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 张建辉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分管法规处、经贸处、经建处、国际金融处、采购办、投资评审中心。 顾晚光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分管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综合处、绩效评价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陈佩钢 职务: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工:分管企业处(企管办)、财源建设指导处、资产评估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科研所。 臧国忠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分管农业处、乡镇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注册会计师管理处、会计局、《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 陈大光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负责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农村处。 关宸忠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分管税政处、行政政法处、非税收入管理处(罚没办)、票据监管中心。 刘玉德 职务: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工:分管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 运连鸿 职务:党组成员、农业开发办常务副主任

分工:负责省农业开发办日常工作。 张永平 职务:党组成员、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分工:负责省政府采购中心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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