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的发布,对于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文将探讨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小企业的意义。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规范。这为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会计制度,使其能够按照规范的流程和方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准则规定了小企业应该如何记账、报表应包含的内容及格式等,使其能够更清晰、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准则对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简化和适当的调整。相对于大企业来说,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较为简化,减少了一些繁琐的核算项目。小企业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减轻了其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负担。

准则对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披露做出了规定。小企业不同于大企业,其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对小企业来说,财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可以适当减少,以避免过多的财务信息泄露。准则仍然保留了一些必要的披露要求,以确保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具备一定的透明度,有利于各方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估。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有助于提升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准则的制定让小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准则对小企业的会计制度规范和财务报表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增强了小企业的信用和声誉。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对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准则为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会计制度,简化了财务报表的编制,规范了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提升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这对于小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

1、应用场景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为了促进小企业发展以及财税政策日益丰富完善,形成以减费减免、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应时间不同: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的财会〔2011〕17号文件,该制度从2013年1月1日废止。

3、使用要求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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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收入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和“5051其他业务收入”等两个会计科目。小企业如果销售商品属于主营业务(如销售商品、产成品),则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如果销售商品属于兼营业务 (如销售材料),则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如果存在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的情况,小企业应在本准则所附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设“1406发出商品”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09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5-1】2×13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000 贷:库存商 420 000 【例5-2】2×13年4月5日,甲公司与购货单位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购货单位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 000元;购货单位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80 000 贷:预收账款 48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并交付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480000 银行存款 456000 贷:主营业务收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例5-3】2×13年5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 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当年,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收到。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 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 6 000 借:销售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 10 700 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受托代销商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 1 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 10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其他业务收 1 000 【准则原文】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计量原则及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考虑因素的规定。 条文背景 本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小企业要完成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还应确定其金额。本准则关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原则及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考虑的因素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原则 本准则对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做了原则性规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小企业向购买方销售商品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其中有关所售商品的价格、数量、规格和价款的约定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并且是经过交易双方充分协商,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达成的,充分体现了交易双方的意愿。可以作为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依据。该价款收到与否不影响对其收入金额的确定。如果销售商品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中包含了不属于销售方的金额,如小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量收入金额时应当从价款中扣除。 二、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小企业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等问题。本准则规定在计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当考虑这些影响收入金额的因素。 (一)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小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中。小企业为了鼓励购买方提前支付货款,与购买方即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小企业销售商品如果涉及现金折扣,由于现金折扣是否会提供给购买方要等到规定的各个不同期限分别到期时才能最终确定,这一时间通常会晚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规定应当按照销售价款直接确定收入金额,而不需要对现金折扣进行扣除。待到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将所授予购买方的现金扣除金额计入财务费用,视为小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融资费用。 (二)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区别在于,商业折扣是在确定所售商品价款之前已存在的因素,而现金折扣则在确定所售商品价款之后在结算过程中出现的因素。小企业销售商品如果涉及商业折扣,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当扣除向购买方提供的商业折扣。因为商业折扣是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是影响最终成交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甲小企业的销售策略是客户订购商品在1 000件以上的,给予20%的价格优惠,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是每件100元,如果某客户订购了1 200件商品,甲小企业对该笔商品销售确定收入金额应为96 000元,其确定过程为每件商品按照80(100—100X20%)元计价,即扣除了所提供的商业折扣。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小企业销售商品时仅与购买方达成了口头协议,而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口头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按照口头协议所达成的销售价款计量收入的金额。 (二)本条中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包括小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5051其他业务收入”和“5603财务费用”等3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5-4】 甲公司于2x13年3月1日销售商品10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商品于3月1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本例涉及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问题,首先需要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未扣除现金折扣但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80 000(20x10 000-20x10 000x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 600(18 000x17%)元。购货方于销售实现后的10 内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为4 212[(180000+30 600)×2%]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3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210 600 贷:主营业务收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x10000)120000 贷:库存商 120000 (2)3月9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6 388 财务费用 4 212 贷:应收账款 210600 若购货方于3月19 Et付款,则享受的现金折扣为2 106(210 600x1%)元, 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8 494 财务费用 2 106 贷:应收账款 210 600 若购货方与3月31 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应收账款 210 600 【准则原文】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文是关于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时,小企业对所售出的商品就可能负有退货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为了切实履行合同或协议,或者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通常会采取两种措施,一是同意退货;二是不退货但在价格上作出适当减让。本条即对小企业在销售完成后出现的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为了简化核算,减少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准则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一致的会计处理原则。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销售退回的含义,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销售失败的体现。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买方,如果购买方发现该商品在质量、品种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并且影响其使用或对外销售,可能会要求向销售方退货。从发生退货的商品的销售时间来看,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期(如当月、当年)销售的商品在当期发生了退货,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1)当月销售当月退货;(2)上月销售本月退货;(3)年初销售年底退货。第二种情况是以前期间(如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发生了退货。从,发生退货的商品的销售数量来看,也有两种情形:一是所售商品全部退货;二是所售商品部分退货。 (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此销售业务是发生在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小企业均应当在该笔退货实际发生时冲减退货当期(通常为当月)的销售商品收入。这一规定体现了简化核算的要求。 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折让的含义,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买方,如果购买方发现该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但不影响其使用或对外销售,可能会要求销售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这二价格减让会影响到已确认收入的金额。 (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不论此销售业务是发生在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小企业均应当在该笔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通常为当月)的销售商品收入。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简化核算的要求。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条所规定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其前提都是小企业已经确认了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已经完成。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已经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了登记,记账的时间可能是当月、当年,也可能是以前年度。本条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已经登记入账的收人所对应的商品如果发生了退货或与购买方在价款上作出了减让时的会计处理。本条所规定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仅是发出商品但还没有登记收入账的退回或价格减让不同,后面这两种情况,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实际上销售并未完成,不涉及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仅仅表现为商品库存的增减变动或交易价格的协商确定。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有关“1406发出商品”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详见本准则第五十九条的释义。 又如,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小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金额(即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二)小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对于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商业折扣,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财务费用或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三)销售折让与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区别和联系。这三者有“两同三不同”,“两同”是指:一是影响的对象相同,三者都涉及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二是交易的对象相同,三者都是与购买方发生的。“三不同”是指:一是发生的时间不同,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都是在销售完成之后发生的,商业折扣在销售完成之前发生的。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销售折让是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购买方的减让,现金折扣是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向购买方(即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即在价款上予扣减让),商业折扣是为了促销商品而在售价上给予的价格优惠。三是会计处理不同,销售折让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其结果是减少了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折扣发生时增加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其结果不影响主营业务收入,但增加了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发生时,按照考虑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001主营业务收入”、“5051其他业务收入”、“5401主营业务成本”、“5402其他业务成本”、“1405库存商品”、“1406发出商品”等6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5-5】 甲公司于2×13年2月20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 000元,增值税税额是59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 000元。该批商品于2月20 发出,购货方于3月1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3月 15 ,该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 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09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2 000 贷:库存商品 182 00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9 500 贷:应收账款 409 5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贷:银行存款 409 500 借:库存商品 182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2000 【例5-6】2×13年7月12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元。购货方验货时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经确认,购货方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 5 85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 111 150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如下:

小企业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规模小,投资少,投资与见效的周期相对较短,同样投资使用劳动力更多。

2、对市场反应灵敏,具有以新取胜的内在动力和保持市场活力的能力。

3、小企业环境适应能力强,对资源获取的要求不高,能广泛地分布于各种环境条件中。

4、在获取资本、信息、技术等服务方面处于劣势,管理水平较低。

为了促进小企业发展以及财税政策日益丰富完善,形成以减费减免、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实施意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其在制定方式上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业自身的特色,尤其在税收规范上,采取了和税法更为趋同的计量规则,大大简化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在利税影响因素方面,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了具体的改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如下:

1、品种法:是以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方法,它是工业企业计算产品成本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大量大批生产的简单生产或管理上不要求分步骤计算成本的复杂生产。2、分批法:是按照产品批别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单件小批生产类型的企业,。

3、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顺序结转分步法,它是按照产品连续加工的先后顺序,根据生产步骤所汇集的成本,费用和产量记录,计量自制半成品成本,自制半成品成本随着半成品在各加工步骤之间移动而顺序结转的一种方法。逐步结转分步法成本计算对象是最终完工产品和各步骤的半成品。4、平行结转分步法:是各生产步骤只归集计算本步骤直接发生的生产费用,不计算结转本步骤所耗用上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各生产步骤分别与完工产品直接联系,本步骤只提供在产品成本和加入最终产品成本的份额,平行独立地进行成本计算,平行地把份额计入完工产品成本。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范本免费

1、财务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或其他,

2、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一般选填一次摊销法),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一般选填年限平均法),

4、成本核算方法:中小企业一般填实际成本核算法,

5、会计核算软件:电子软件填自己公司在用的,没有就不填,

6、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

一、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备案时填表,本业户执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全称填写: 《小规模企业财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务(账务)下的办法说明应当这样来填写: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等其他小规模企业遵循的财务规章办法。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法律依据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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