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我是本站的小编子芊,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的知识点较多,篇幅较长,还希望您耐心阅读,如果有讲得不对的地方,您也可以向我们反馈,我们及时修正,如果能帮助到您,也请你收藏本站,谢谢您的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是广东省财政厅下设的一个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的部门。作为这个部门的处长,我要承担领导职责,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并监督各级财政单位的财务运作。
作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的领导者,我将致力于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建立高效的会计制度和流程,规范财务操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可靠。加强内部控制,制定相关政策和流程,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我将加强对财政单位的监督与指导,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通过定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确保财政单位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的要求。我将加强对财政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财务管理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我将积极推动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引进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和技术手段,实现财务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集成化管理,加快财务决策的速度和质量。加强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开,提高财政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和信任。
我将尽力为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的财政事业做出贡献。作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我将紧密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政策制定,为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和财政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作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我将全力以赴,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为广东省的财政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在广大同事的支持和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为广东省的财政事业添砖加瓦!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省财政厅
曾志权党组书记、厅长
1963年1月出生,广东五华人,硕士研究生,职称高级会计师,2010年7月任现职。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地方财政处(两处合署办公),暂管工贸发展处。
欧 斌党组成员、副厅长
1958年10月出生,广东雷州人,硕士研究生,职称副教授,2008年2月任现职。
分管法规税政处、综合处、经济建设处、会计处、投资审核中心、票据监管中心、省会计函授职业技术学校。
沈梅红党组成员、副厅长
1962年10月出生,广东大埔人,研究生学历,2008年2月任现职。
分管社会保障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处、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中心。
郑贤操党组成员、副厅长
1966年9月出生,广东陆丰人,研究生学历,2008年8月任现职。
分管教科文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管理办公室、财政科学研究所、省财政职业技术学校。
叶梅芬党组成员、副厅长
1968年10月出生,广东梅州市梅县区人,硕士研究生,职称高级会计师,2013年5月任现职。
分管国库处、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财务管理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农业综合开发评估中心,暂管绩效评价处、省资产评估协会,协管工贸发展处。
项天保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1967年7月出生,河南光山人,硕士研究生,2014年1月任现职。
分管省纪委派驻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厅监察室、监督检查局,暂管人事教育处。
钟 炜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1970年2月出生,广东紫金人,本科学士,职称经济师,2013年5月任现职。
分管厅办公室、行政政法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国库支付局、政务服务中心、财政数据信息中心,暂管外经金融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丁跃文副巡视员
邹清莲副巡视员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曾志权 党组书记、厅长邓桂明 党组成员、巡视员欧 斌 党组成员、副厅长沈梅红 党组成员、副厅长郑贤操 党组成员、副厅长林楚欣 党组成员、副厅长叶梅芬 党组成员、副厅长项天保 党组成员、纪检组...钟 炜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曾志权 党组书记、厅长
欧 斌 党组成员、副厅长
沈梅红 党组成员、副厅长
郑贤操 党组成员、副厅长
林楚欣 党组成员、副厅长
叶梅芬 党组成员、副厅长
资料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方网http://wvw.gdczt.gov.cn/
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省级财力;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对市县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四)地方财政处。
参与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承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国库处。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综合处。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省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省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经金融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五)绩效评价处。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监管处。
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承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局。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广东审计厅处长

正处级,处长,地级市的局长,县委书记和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区长和区委书记,调研员。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审计厅,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省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人民政府投资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人民政府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地级以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委、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广东省子系统。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会计继续教育

广东省会计证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会计证人员,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二、培训内容
2014年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其他持证人员自行选择参加《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内容的培训。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三、培训教材
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应讲解或释义。四、培训方式
灵活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按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分级负责。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参加培训班时间为3天。五、培训要求(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财政部门要求。
1.严格审核认可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2014年10月底前将在本地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2.加强监管考核。主要是负责对培训单位的检查督导,督促培训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维护培训秩序,实施量化指标考核;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培训质量不保证、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单位,依法依规取消其认可资格;监督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不符的其他培训教材。
3.积极推行远程教育。各县(市、区)应创造条件,尽早推行远程教育,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三)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应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2.取得物价部门培训收费认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3.应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提升培训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4.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财政部门。每期培训结束后10天内,向财政部门提供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培训单位法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5.对远程培训单位的特别要求:
(1)自主独立运营远程继续教育网,保证网络畅通;(2)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3)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4)有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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