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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是指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系列制度。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是事业单位内部工会组织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保障工会会员的权益,促进工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工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如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工会财务报表应定期编制和公示等。

规定工会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如编制年度预算、会员费的收取和使用、经费报销和审批流程等。

明确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计要求。对工会财务的审计应高效、全面,同时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监督工会财务的正常运作。

规定工会财务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追责机制。如对于财务管理违规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的建立和遵守对于工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防止财务风险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同时也能够提高工会会员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的建设也面临一些挑战。制度的执行力度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问题,需要加强培训和提高专业水平。

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工会组织的权益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工会组织的发展需求,为员工福利和权益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事业单位工会财务制度

工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二条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四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二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四条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第四章负债第二十六条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应付个人收入包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费。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等。离退休费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其他个人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二)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后备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第六章收入第三十七条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六)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八条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第七章支出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第八章会计报表第四十一条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会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工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三)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工会会计报表分为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会计报表称为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审查公章后上报。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机关单位财务报销制度

事业单位报销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流程和标准,对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报销的制度。报销流程包括填写报销申请、审核、审批和付款等环节。事业单位报销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流程和标准,对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报销的制度。报销范围通常包括差旅、会议、公务接待、办公用品等方面的支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后才能得到报销。 报销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的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票据、发票、收据等;部门负责人或者行政人员对申请单据进行审核,并核实有关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经办人将审核通过的单据提交审批人审核,审批人审核通过后,将单据送交财务部门进行付款处理;申请人在财务部门领取报销款项。为了确保报销流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事业单位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报销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实行相关的内部控制机制。事业单位的报销制度存在哪些问题?事业单位报销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核流程不够严格、审批标准不够明确、报销标准不够合理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报销制度漏洞进行骗取报销款项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对单位财务造成了影响。事业单位需要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报销流程和操作,提升报销管理水平。事业单位报销制度是保障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需要制定规范完善的报销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的报销制度能够提高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效率,维护单位财产安全及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单位可以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报销办法和标准,实行分类管理、账务核对等制度,对采购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产品质量奖惩制度

质量奖惩制度1. 总则1.1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1.2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1.3 本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1.4 本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1.5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2、 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2.1 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2.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2.1.2违反标准/合同规定,编制工艺造成严重后果的;2.1.3 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2.1.4 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2.1.5 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2.1.6 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2.1.7 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2.1.8 因核算失误,下错生产通知单,而造成物资/产品积压的;2.1.9 不具备上岗条件,擅自开动生产设备的;2.1.10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2.1.11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2.1.12 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2.1.13 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2.2 质量事故的类别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2.2.1 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的;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2.2.2 严重质量事故的判定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且不足10000元的;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2.2.3 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凡行为/现象属于2.1条规定,造成损失/影响不属于2.2.1条和2.2.2规定范围之内的,均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3、 质量事故的处罚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3.1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罚款200-10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50-100元。3.2 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者,罚款100-5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30-50元。3.3 对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者,罚款20-100元。4、 质量奖励的定性范围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奖励范畴:4.1 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4.2 发现工艺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4.3 发现专检失误,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4.4 积极推进质量改进,使本部门/工序产品质量、工作效率、设备有效利用率提高。材料消耗下降,工作环境改善者;4.5 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4.6 在对外来往中,维护本公司利益/形象,使公司损失减少、利益增加/形象提高的;4.7 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方面奖励/表扬的;4.8 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4.9 积级搞好本岗位/部门工作,全年工作成绩突出,产品质量优良,未出现质量事故者。5、 奖励的类别5.1对改进产品质量创造效益/减少(挽回)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直接效益的1-5%发给一次性奖金。5.2 对改进产品质量创造效益/减少(挽回)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一次性发给奖金200元。5.3对创造效益/减少(挽回)损失1000-5000元的,一次性发给奖金100元。5.4 对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但不能直接计算其经济效益的,可视其影 响程度大小发给奖金100-3000元。6、质量奖惩的实施6.1质量部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执行;6.2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进行的罚款,以总经理批准的意见为依据,由相应部门向财务部门出具罚款通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7 附则:7.1本规定未定事宜或特殊情况的处理由总经理决定。7.2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制度

每个地方政府规定的程序不同,其要求的财务审批权都是有差别的,不过万变不离都是为了当地政府财务阳光化透明化,会规范财务借款、付款、请款和报销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一般都是结合当地的实际运作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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