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分享统计继续教育网(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是宁波市教育局指导下的正式网站,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该网站为宁波市广大统计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进修提升的平台。

统计继续教育网(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

作为一个专业的统计继续教育网站,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为统计从业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学科课程和培训项目。这些课程涵盖了统计学的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包括数据分析、统计调查、统计软件应用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参与这些课程,统计从业人员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跟上行业的最新发展。

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还提供了一系列在线学习资源和学习工具,方便统计从业人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网站上的学习资源包括教材、学习手册、研究报告等,这些资源可以帮助统计从业人员深入了解统计学的理论和实践。网站还提供在线学习工具,如在线测验和练习题,可以帮助统计从业人员巩固所学的知识。

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还定期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讲座,为统计从业人员提供与行业专家学者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这些活动不仅能够让统计从业人员学习到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应用案例,还可以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推动统计学的发展。

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为宁波市的统计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学习平台,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通过参与网站提供的课程、学习资源和学术活动,统计从业人员可以不断拓宽知识面,提升技能,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统计继续教育网(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

⑴ 请问统计从业资格证需要继续教育吗几年一次什么时候要去教育的统计从业资格证规定是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但不是强制的,而且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不参加证件不会作废,只要注意当地统计局的换证通知就行了。 ⑵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定要继续教育吗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按照《统计从版业资格认定权办法》的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两个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包含两个部分。鉴此,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三部分组成,即《统计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实务考试大纲》和《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从业资格证是全国统考,所以也是全国通用。每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但需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而且不是强制的,不参加也不会作废。继续教育一般是到发证的统计部门参加,也可以在工作地参加。从业资格证后面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不用登记的。统计从业资格不需要继续教育的。 ⑶ 统计从业资格证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吗凡是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08年的继续教育由余杭区统计局与区委党校共同举办,时间在10月14日到21日,分三期进行。 ⑷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需要。⑸ 统计证需要年审或是参加继续教育吗统计复从业资格证是两年一次继续教育,制但不是强制的,要看地方统计局是否组织。组织一般也是免费的,而且不参加证书也不会作废。只需要注意换证的通知就行了,换证的时间不固定。关注当地统计局的网站就可以。北京去年就换过一次证,2005年以前的统计证不换就作废了。 ⑹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会作废吗统计从业资格证是全国统考,所以也是全国通用。每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但需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而且不是强制的,不参加也不会作废。继续教育一般是到发证的统计部门参加,也可以在工作地参加。从业资格证后面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不用登记。 ⑺ 统计证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规定是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不过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继续教育不是强制的。也不收费,不参加不会作废。要注意当地统计局的换证通知就行了。 ⑻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继续教育怎么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两个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包含两个部分。鉴此,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三部分组成,即《统计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实务考试大纲》和《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从业资格证是全国统考,所以也是全国通用。每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但需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而且不是强制的,不参加也不会作废。继续教育一般是到发证的统计部门参加,也可以在工作地参加。从业资格证后面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不用登记的。统计从业资格不需要继续教育的。 ⑼ 统计证书如果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不是就作废了我有统计证,统计证最后一页上写着拿到证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我每年都参加呢。

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会作废吗统计从业资格证是全国统考,所以也是全国通用。每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但需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而且不是强制的,不参加也不会作废。继续教育一般是到发证的统计部门参加,也可以在工作地参加。从业资格证后面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不用登记。 2007年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但多年来一直未接到参加继续教育的通知,请问统计证还有用吗统计证当然有用,是从事统计工作的上岗证。现在都是全国统考,很多人想要还没有呢。一般两年一次继续教育。等当地统计局的通知或查看网上通知就行了。 会计证6年没继续教育了,还能补上吗河南的貌似可以,不过最好去发证机关咨询,因为现在都是网上继续教育,你这都6年了你得看看网上有没有你的电子信息,有的话直接在网上报就行, 抓紧时间啊,今年的到12月31号就又 结束了呢 我的会计上岗证6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还有效吗有效,把今年的补上就可以了,而且现在在做会计证延期呢,还有问题可以发消息给我 会计证有几年没有继续教育怎么办没有问题,继续教育当年可以补以前年度,可以去当地财政局或者网上报,回如果今答年考出了初级,还可凭成绩单免继续教育。财政部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自取得第二年起,每年都要参加不少于24学分的继续教育。因此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在取得会计证的第二年就要记得开始继续教育,来为它延续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规定,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5)统计证6年没有继续教育扩展阅读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在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所以如果不想让自己的证书失效,就需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缺少继续教育培训,会造成无法换发新证。过期不换发新证,旧证会自动作废。请问统计从业资格证需要继续教育吗几年一次什么时候要去教育的统计从业资格证规定是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但不是强制的,而且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不参加证件不会作废,只要注意当地统计局的换证通知就行了。 统计证书如果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不是就作废了我有统计证,统计证最后一页上写着拿到证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我每年都参加呢。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定要继续教育吗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按照《统计从版业资格认定权办法》的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两个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包含两个部分。鉴此,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三部分组成,即《统计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实务考试大纲》和《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从业资格证是全国统考,所以也是全国通用。每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但需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而且不是强制的,不参加也不会作废。继续教育一般是到发证的统计部门参加,也可以在工作地参加。从业资格证后面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不用登记的。统计从业资格不需要继续教育的。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继续教育怎么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两个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包含两个部分。鉴此,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三部分组成,即《统计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实务考试大纲》和《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从业资格证是全国统考,所以也是全国通用。每两年一次继续教育,但需要看当地统计局是否组织,而且不是强制的,不参加也不会作废。继续教育一般是到发证的统计部门参加,也可以在工作地参加。从业资格证后面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不用登记的。统计从业资格不需要继续教育的。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官网: http://gdrst.gdhrss.gov.cn/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远程教育;(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第三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二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统计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紧密联系现代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统计工作的实践,主动、有效地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第三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第四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团体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三)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统计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接受单位对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内容是要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发展,突出实用性和先进性,做到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对不同层次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的科技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高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成为本学科、本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带头人。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增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训练,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第七条 统计继续教育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进修时间。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不同具体情况,统计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八条 高、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第九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第十条 统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学的机制,有分工、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统计继续教育。第十一条 在人事部指导下,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继续教育的宏观规划、指导和协调,编制科目指南和组织编写教材,组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信息服务,进行师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制定计划,组织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和教学设备是进行统计继续教育的重要物质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培训基地建设,不断补充和完善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办学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继续教育实施网络。第十三条 统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逐步形成一支梯队式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第十四条 统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试行统计继续教育基金,促进统计继续教育发展。

继续教育网站

评职称继续教育通过以下链接进行学习:

1、省教育厅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平台网址https://jsglpt.gdedu.gov.cn/login.jsp,咨询电话: ***。2、省卫生健康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平台网址:https://wvw.91huayi.com(华医网),http://wvw.xueyewang.org(学业网),咨询电话: *** (华医网)、*** (学业网)。

3、省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平台网址:https://kj.gdczt.gov.cn,咨询电话: ***。

继续教育的相关简介如下: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统计继续教育网(宁波统计继续教育网)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