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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会计网(黑龙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是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属的一项重要工作平台,旨在打造一个便捷高效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为会计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该网站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会计人员信息的在线采集和管理,为黑龙江省的会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支持。

在黑龙江会计网上,会计人员可以方便地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还可以上传个人照片和相关证件照片。会计人员还可以填写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详细信息,以便对个人能力和背景进行全面评估。这些信息将被保存在系统数据库中,并用于会计人员的综合评定和人才储备。
黑龙江会计网还为会计人员提供了在线考试和培训的平台。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网站参加各类考试,获取相应的证书和资质。网站还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培训资源,包括在线课程、学习资料和案例分析等,帮助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通过黑龙江会计网,会计人员不仅可以减少繁琐的纸质材料提交和人工审核的环节,还可以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服务。网站提供了在线查询功能,会计人员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申请进度,避免了信息丢失和遗漏的问题。网站还提供了在线咨询和问题解答的服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平台与专业人士进行交流,获得更加及时和准确的指导。
黑龙江会计网的建设为黑龙江省的会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通过该平台,会计人员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个人信息,提升专业能力,同时也为黑龙江省的会计人才储备和培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黑龙江会计网(黑龙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

具体网址是: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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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俗称会计证、会计上岗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曾经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参考资料:
会计从业资科 - 百度百科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执法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依法组成的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第四条 省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独立审计业务2年以上的,可以由所在事务所按照规定履行注册会计师申报手续,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八条 申请注册会计师的,应当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证书;(三)学历、简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四)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五)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证明及鉴定。第九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条 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或者申请注册会计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注册或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5年的;(三)在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5年的;(五)伪造注册申报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六)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被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事务所。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二)代理记帐,依法代理纳税申报;(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承办资产评估业务;(四)提供会计、投资等咨询服务业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经济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六)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注册会议师协会的年度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 事务所第十六条 事务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事务所和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合伙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二)在申请注册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有5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的证明;(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地点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和街21号。中心现有员工23人,下设四个考务部及报名处、证书发放处、技术部。 考试中心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承以人为本、 服务考生的理念,为龙江建设选拔各类优秀人才。 1、承担黑龙江地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除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2、承担国家人事部组织的黑龙江地区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组织工作;
3、承担全国和黑龙江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市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大纲制定、教材编写及发行工作;
4、承担本市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工作;
佳木斯市财政

好。
佳木斯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是一家正规的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佳木斯市财政该中心设有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财务服务。
佳木斯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注册地在中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2005年10月01日成立。是国有企业。
黑龙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 因国家继续教育指南暂未出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按需施教。 (一)公需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电子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其他: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近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疫情防控相关财税知识等。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也可补充学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属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所属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考区参加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至少通过一科的,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变更所属地、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以免无法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培训工作要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规定进行,要以采取远程教育、网络培训方式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要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省厅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按规定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并在信用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202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应于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地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2021年黑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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