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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之间在经济交往中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往往存在着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损害公司财务状况、滋生腐败等问题。下面以某公司的关联交易案例进行分析。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其董事长也是该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通过关联交易来获取个人利益,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该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比如以高价购买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以低价销售给其他合作伙伴,从而获取差价利润。这样的交易导致公司的成本增加,利润减少,最终降低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董事长还通过与其他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获取非法利益。以购买公司用于业务开展的土地为例,董事长通过以个人名义购买土地,然后以高价租赁给公司,从而获得高额租金收入。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还涉嫌违法。

董事长还将自己的亲属安插到公司的高管岗位上,从而控制公司的决策权。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运营不再以实现最大股东利益为目标,而是服从董事长的利益,导致公司的决策失去独立性,进一步损害了公司的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管关联交易,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督,避免其通过关联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也需要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揭示了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对公司和股东的损害。有效监管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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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的报表。

(一)A公司关联申报

1、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93年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8000万美元,经营期50年。主要从事冰淇淋的生产和销售,自2012年起,开始从事母公司B企业在华制造企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护理类产品和食品类产品在中国北部的销售。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49.2亿元,制造业务和分销业务分别占A企业中国营业收入总额的33.14%和66.86%。2015年交易总额88.5亿元,关联交易总额25.4亿元,其中境内关联交易额22.4亿元,境外关联交易额3亿元。A企业在冰淇淋生产和销售业务上承担综合性生产厂商,在家庭和个人护理类产品和食品类产品的分销业务定位为销售商。

2、案例审核过程

在审核该企业关联资料时,我们发现该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企业利润率方面存在疑点。一是关于企业产品品牌我们认为A企业的母公司除了提供品牌名称外,关于品牌的推广、营销、宣传等品牌贡献度主要由A企业负责,支付给母公司的商标使用费比例过高。二是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的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的计价依据、受益对象、服务方式等范围、标准和分配办法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支付。三是A企业境外关联利润率0.91%,境内关联企业整体利润率2.23%,远远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7.45%水平。

3、处理结果

我们和国际税收管理科共同约谈了纳税人,提出我们在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讲明了税收政策。纳税人对我们提出的疑点给予了数字、文字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但整体上表示接受,同意进行纳税调整。本案例尚未结案,我们还将持续关注,预计补税和加收银行利息6000万元以上。

4、案例启示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都是经常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通过对外支付商标使用费、服务费、劳务费等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也是关联交易侵蚀国家利益的主要方式。企业在可比公司筛选、功能和风险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这些司空见惯的事项往往使用障眼法,模糊我们的双眼,表面上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货款、提供服务,实际上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造成税款的流失。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要切实提高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降低涉税风险。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这一讲开始,先给你看一个数据:2012—2016年间,我国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是34.3%。跟美国的上市公司比起来,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则相对集中,并且通常存在控制性股东。早期的会计研究认为大股东是造福企业和小股东的。会计学者弗里曼和他的伙伴曾经提出“支撑”(propping)概念,认为大股东就像“大家长”一样,会给企业带来资源,并且在企业陷入困境时挺身而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大股东们真的如此无私吗?越来越多的案例告诉我们,大股东的付出,是有其他所图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无疑对公司有极大的支配权和话语权。相比之下,中小股东处在弱势,通常不参与公司管理,只能通过高管和大股东透露的信息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财务高手在分析“一股独大”企业的财务情况时,会特别关注大股东的行为,尤其看大股东有没有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小股东利益。什么关联交易呢,简单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比如甲方被乙方控制,那么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就叫关联交易。又或者是,甲乙两方都受丙方控制,那么甲乙双方的交易也算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本质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方式,就好比熟人之间的交易,因为比较了解,所以沟通和交易成本都很低。但是有时候,关联交易也会被大股东利用,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支撑”上市公司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机床制造厂,199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时股票简称“川长征A”)。不过当时机械行业不景气, 所以川长征上市以后经营业绩每况愈下,1997年亏损达到2010万元。1998 年, 长征机床收购了托普科技发展公司 (托普发展) 旗下的托普软件。之后,托普发展又反过来购买了长征机床48.37%的股份, 摇身一变成为了川长征的第一大股东。完成这一系列重组动作之后,“长征机床”正式更名为“托普软件“ 。托普发展作为大股东控制了托普软件这家上市公司的第二年,托普软件就以火箭般的速度扭亏为盈,1998年实现净利润2936 万元, 1999 年更是达到5751 万元。我们知道,公司为了提升利润进行的任何业务调整,都需要一段时间才会见效,托普软件是如何实现立竿见影的业绩大幅提升呢?背后的推手就是大股东托普发展。托普发展为了提升托普软件的业绩,可以说是倾尽全力, 通过三种方式给托普软件“制造”了大量收入和利润。第一种方法,是把托普发展最赚钱的业务都纳入托普软件的核算范围, 快速提升报表业绩。此外还采用股权转让方式, 将利润较高的子公司出售给托普软件。比如1998年,托普发展就把自己旗下一家公司53.85%的股权出售给托普软件,而这家公司在纳入托普软件的报表之后,所创造的利润占到托普软件1998年净利润的22.84%。第二种方法,是把托普软件的闲置资产高价卖出。闲置资产不能为公司创造收益, 还要每期计提折旧, 减少公司利润, 托普软件把这些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了大股东托普发展的关联企业。托普软件不但能通过高价出售资产大赚一笔,而且以后利润也不再受资产折旧影响了。1998 年, 托普软件向大股东的一家关联企业出售了部份闲置设备和空闲厂房, 获得收益835万元。同时, 由于该项资产的处置,托普软件每年可减少折旧400 万元以上。第三种方法,是让托普软件短期投融资大股东托普发展控制的企业,以获得投资收益。1998 年9 月, 托普软件投资了一家关联方企业,投资期限10 个月, 托普软件从这笔投资取得1419 万元的收益,投资年回报率为20%。上面这些操作,让托普软件的业绩快速提升,并成为资本市场备受追捧的绩优软件股。大股东如此支持托普软件的目的是什么?真的只是单纯的想做好一家上市公司,提升投资收益,或是为小股东利益考虑吗?事实刚好相反,托普发展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掏空这家上市公司。为什么这么说?我给你讲讲后来发生了什么。大股东“掏空”和关联交易托普软件趁着业绩提升,2000年在资本市场进行了再次融资。好景不长,资本市场对托普软件的热度还未消减,2002 年开始公司的业绩就开始下滑,。2005 年12 月31 日, 托普软件股票成为沪深A 股中唯一一只股价低于1 元的股票。发生了什么呢?大股东把托普软件这家上市公司从瘦养肥,是为了用这家公司在资本市场圈钱,之后再把这家公司的钱和其他资源转入自己的腰包。财务上,这波操作叫大股东“掏空”,也叫“隧道效应”。托普发展是通过什么途径掏空托普软件的呢?会计学者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论是:关联交易是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刚才我们说了,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方式。就好像朋友之间的合作,因为相互了解、彼此信任,所以容易达成一致。而且出现问题的时候,也相对容易协调解决。关联交易也可能变质,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工具。那么托普发展是如何通过关联交易侵占托普软件的利益呢?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大量关联交易将托普软件的资金和利益向大股东的关联方转移。托普软件在2000年完成再融资后,将募集资金中的5.58亿元投给了关联方,从关联方购买软件。托普软件为这些交易支付了高额溢价,实际上变相把资金转给了大股东的关联企业。第二种方式是大股东占用托普软件大量资金。占用资金通常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大股东直接从上市公司拿走各种财产物资, 就是直接占用, 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就是上市公司账上会产生大量的其他应收款,而欠款方就是大股东本身或是它所控制的企业。如果这个金额逐年在增加或者比同行业企业公司高很多,就需要特别警惕。再看间接占用资金的方法,让托普软件为大股东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因为上市公司被认为是信用较高的公司群体,所以用上市公司进行担保更容易获得贷款,但是一旦贷款还不上,最后往往就变成了担保方,也就是托普软件的真实负债。托普软件2004 年年报披露, 截至2004 年6 月30 日, 托普软件为17 家关联方公司的101 笔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由于关联方公司未按时归还银行借款,法院判决由托普软件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金额高达14多亿元。你看, “掏空”行为对企业的中小股东、债权者会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这些企业的财务质量更差,风险更高。托普发展作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并不是个案,雷士照明、春兰股份、紫鑫药业….都有过相似的做法。大股东短期的付出,支持和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并不是最终目的,他们支持这些公司是希望公司继续生存以保留未来实施掏空的机会,他们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自己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治理的作用那企业有没有什么办法防止被大股东掏空呢?会计学者们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结果发现,有两种方法比较有效:第一种,如果能在股权分配时,保证有两个以上的大股东享受控制权。各大股东之间互相牵制、互相监督, 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就能很好地抑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第二种,引入机构投资者角色。我们都知道公司的股东有两大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每天都在研究这些企业,进行投资。所以他们就能很好得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运作,参与公司治理,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更加规范化、有效化,就能减少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机会。总结在分析“一股独大”企业的财务情况时,需要特别关注大股东的角色和行为。特别是看大股东有没有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课后思考“一股独大”的企业,容易出现大股东掏空的行为。反过来,股权分散的企业,也就是说,有众多中小股东的企业也容易出现问题,请你分析下会出现什么问题呢?欢迎你给我留言,我们下节课再见。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报告

引导语:紫鑫药业因人参业务创造了惊人的业绩,后经上海证券报调研结果披露。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紫鑫药业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背景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药用动植物种养殖为一体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现代中药和中药现代化为目标,在致力于药品研究与新产品开发的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并在采购供应、组织生产、药品检验、技术创新、 营销 网络和 人力资源 开发等方面实现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中药制药价值链。 2007年上市之初紫鑫药业本来经营中成药,在2010年吉林推出人参产业规划时,它转而经营人参生意。当其携三十余亿元巨资进入人参收购市场后,当地人参价格应声而涨。2010年,紫鑫药业因其涉足人参业务创造了惊人的业绩。2010年实现营收6.4亿元,同比增长151%,实现净利1.73亿元,同比大增184%。2011年上半年,紫鑫药业半年报披露,实现营收3.7亿元,净利1.11亿元,同比增长226% 和325%,相应的是其股价一路飙升。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一年多时间暴涨了300%,其间,公司成功高价增发股票,再融资10亿元。与此从2011年8月份至今,紫鑫药业被媒体广泛报道造假问题,各种举报材料被送至地方至中央的十多个部门,实际控制人郭春生也因此心脏病突发,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位置上退到幕后,省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并被实施监视居住。紫鑫药业究竟怎么了? 二、舞弊动机 在2010年进军人参产业之前,紫鑫药业主营产品为四妙丸、活血通脉片、醒脑再造胶囊等医药产品。而在业内分析人士看来,紫鑫药业虽然产品丰富,但 单品种的销售规模较小,没有具有绝对优势的拳头产品,大部分产品都面临着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公司上市后的2008年、2009年业绩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态势,净利润大多在五六千万左右徘徊。就在2010年通过大规模人参贸易后,人参业务旋即成为公司核心产业。2010年人参系列产品收入高达3.6亿元,成为第一大营收来源,公司全年净利润也因人参业务而骤增至1.73亿元,人参业务贡献79%的净利润。而在身披“人参”概念之后,紫鑫药业股价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一路上扬。在此背景下,郭氏家族所持紫鑫药业股权的账面财富也呈几何方式倍增,而这或是郭氏家族运作人参概念的最直接动力。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在股价上涨之下也获得了数千万的浮盈。 综上,为实现顺利定向增发、大股东高价解禁、股权高价套现等目标,郭氏家族选择在2010年运作紫鑫药业人参概念,虚构业绩。 三、紫鑫药业财务舞弊手段 1、虚拟资产——人参购入价存疑 表1 总资产表 根据紫鑫药业2011年年报中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指出:“报告期内紫鑫药业购入野山参8299.75克,财务报表列报金额136439000.00元,其中91439000元的野山参未取得采购发票,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28%,由于此部分野山参未获取合规入账凭证,加之野山参货品的特殊性,目前尚未形成公开的令人信服的市场交易报价体系,亦无价值认定权威机构或部门,因此我们无法判定公司对该等存货认定的恰当性。” 按照紫鑫药业财报列报的采购数量和金额,该公司采购的野山参均价为16439元/克。而据全国最大的山参交易市场吉林省集安市清河人参交易市场提供的信息,经过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过的一等野山参成交价基本为: 表2 野山参成交价 而在清河人参交易市场上交易的普遍为10~20年的移山参、林下参和30~40年的野山参。80~90年野山参极为稀有,基本上是处于“无价无市”的状况。15年左右的移山参成交价一般仅为200元/克。接近2万元/克的野山参是非常罕见的,紫鑫公司一下子就能购进8000多克,这部分野山参存货的真实性有待商榷。 由此看来紫鑫药业有在2011年年报中虚增存货,虚拟资产之嫌。 2、虚增收入,降低成本 报道中称公司存货和应收账款畸高,公司连续正增长的净利润背后,却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2009~2013年,公司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量分别为: 表3 净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量 如果仅从净利润情况来看,紫鑫药业可算得上一家发展良好的公司。在连续正增长的净利润背后,却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与此则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畸高。 表4 应收账款与存货 由此可见,紫鑫药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经营活动现金 净流量为负,而净利润为正。导致亏了现金却赚了利润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大幅度增加,存在高估赊销收入而低估销售成本的可能性。 3、利润的随意操纵 据紫鑫药业2012年2月23日201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预计201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6亿元。两个月之后的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1年年报显示,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17亿元。两份报表同一项目前后竟然出现了近5000万的差额。5月16日,紫鑫药业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交所认定紫鑫药业2011年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说明:(1)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在对公司销售客户走访过程中,注意到其中一个客户尚未完成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验收的工作,而根据公司与该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规定对方完成产品的验收入库,才能确认产品归属权的转移。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在2011年未确认该笔收入,此笔收入已确认到2012年第二季度。此项差异导致调减利润2,267万元。(2)根据会计师的意见将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收到的财政基建项目补助款从“营业外收入”科目调整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影响2011年度利润500万元。(3)其他差异为会计师与公司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确认时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 表5 利润表数据摘要 由此看来紫鑫药业的这种行为就是对利润的随意操纵,在业绩快报中增加利润目的是可能为了提升股价等。 4、纳税额与利润的非对应 2009~2013年,紫鑫药业利润总额和相应各期所得税费用分别为: 表6 利润总额与所得税费用 据此计算,2009~2013年,紫鑫药业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比率分别为12.72%、0.87%、6.66%、6.93%、0.68%、1.89%。而同行业的康美药业这一数据分别则为13.83%、14.13%、14.84%、14.84%、15.07%。 据紫鑫药业年报披露,公司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并曾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然而紫鑫药业2010年进军人参产业后,跟同行业的康美药业相比,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比率明显偏低,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出现这么大的差异。因为康美药业也是人参“药食同源”试点企业,也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将绿大地、超大现代、紫鑫药业的财报放在一起比较,就会发现这些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营业收入很高,利润很好,但是纳税额和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比都比同行业其他企业低很多。都存在税务数据变化幅度惊人、现金流量表不太好看的特点。 至于纳税额和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比偏低的合理解释是目前制造业的利润率普遍偏低,但也有些企业通过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关联企业存在的两大意义就是相互开票虚增收入和转移利润少纳税。 四、紫鑫药业关联交易 讲到关联企业,这就不得不说一说紫鑫药业的一些关联方内部交易了,所有上述的四项财务舞弊现象背后是巨大的自买自卖和虚假交易。 紫鑫药业是通过一套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在人参交易的上中下各个环节均被董事长郭春生家族及其关联方所牢牢把控,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可以自由调节紫鑫药业的营收规模以及利润分成情况,支撑其业绩高增长的背后是巨大的自买自卖和虚假交易。 1、紫鑫药业的控制权 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通过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康平投资) 持有紫鑫药业47.37%的股份,市值2.68 亿元,第二大流通股股东仲维光持股7.5%,市值4245万元,此人与郭春生为表兄弟关系。如图所示,郭春生通过其妻子关立影、母亲仲桂兰、妹妹郭春红、侄儿郭权等亲属关系持有了第一控股股东康平投资77.85% 的股份,实际直接控制了紫鑫药业。时至今日,这也成为紫鑫药业涉嫌关联交易的历史因素。 隐瞒关联交易,进行体内自买自卖。以下揭示前三大客户的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客户——四川平大生物:已是紫鑫药业影子公司,采购能力与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紫鑫药业2010 年年报显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客户,共采购了7068.58 万元产品,占全部营收的11%。从应收账款余额披露情况看,平大生物没有上榜,说明其7000 多万元采购款应基本全额付清。作为2010 年突然现身的第一大客户,平大生物到底采购了紫鑫药业什么产品?如此大宗采购,平大生物是否有能力支付?有没有能力加工?截止2010 年12 月31 日,平大生物总资产9716 万元,所有者权益4604 万元,2010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11 万元,净利润279.6 万元。且主营产品为何首乌茶,无需购买7000 多万元人参作为原材料。据记者调查,四川平大生物原负责人谢永林已退居二位,该公司已由长春资本名义控股,实际受控于紫鑫药业。 第二大客户——千草药业:被紫鑫药业隐匿的孙公司。2010 年年报披露,亳州千草药业饮品厂是紫鑫药业第二大客户,为其贡献营收6890.6 万元,占总营收10.73%。多方调查核实后发现,这家公司第一大股东竟是紫鑫药业全资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也就是说,亳州千草药业饮品厂实际上是紫鑫药业孙公司。将孙公司列为第二大客户,且刻意隐瞒如此赤裸的关联关系,紫鑫药业可谓用心良苦。 第三大客户——吉林正德药业:紫鑫药业大股东隐现其中。吉林正德药业作为紫鑫药业第三大客户,贡献6113 万元营业收入。前身为“延边格润日化”,设立时股东是吉林紫鑫图们药业和日本自然人岩佐丽子。资料显示,延边格润日化所有高管均与紫鑫药业存在一定关联。成立之初,其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仲维光, 2007 年紫鑫药业上市招股书所述,仲维光为紫鑫药业股东,与其董事长郭春生为表兄弟关系,后变更为郭春林,与郭春生同一家族。延边格润日化董事崔正哲和总经理孙培刚均来自吉林紫鑫图们药业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郭学伟则来自紫鑫药业大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由此可见,吉林正德药业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正是郭春生。 除上述前三大客户之外,通化立发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大客户) 、通化文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第五大客户) 等紫鑫药业多家客户公司的注册时间、地点、注册资本甚至员工人数均惊人相似。 3、上游客户—延边系 除下游客户外,给紫鑫药业提供参源的上游客户———“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这4 家人参贸易公司也具有高度相关性: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公司住所都相同,甚至连集中迁址的时间也出奇统一, 均成立于2010 年4 月23 日,经营范围同为“人参及人参粗加工”,最初的住所也均在延边州新兴工业集中区。巧合的是,在2010年11 月24 日,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同一时间将住所由延边州新兴工业集中区集体外迁散至外地,形式上成为各自独立的贸易企业。 五、舞弊方法分析 紫鑫药业通过延边系、通化系公司控制公司上下游交易。仅通过杨录军、郭春辉所掌控的“延边系”、“通化系”,便可简单还原其中的操作路径。参照紫鑫药业2010 年年报,公司去年曾提前预付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合计高达2 亿元的采购款,由于上述四公司与通化系公司均由同一集团控制,那么其便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可将钱款通过各种渠道转至通化系公司,再由通化系公司收购紫鑫药业人参产品,相关款项也再度流入由郭春生掌控的紫鑫药业,一条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就此形成。由于上、中、下游均为郭氏家族控制,那么其可以自由调节营收规模乃至盈利大小。 图2紫鑫药业业务循环图 一言蔽之,紫鑫药业的舞弊手法为:注册空壳公司、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虚构业绩,实质为进行体内自买自卖。 六、我国会计财务做假的解决对策 1、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会计人员不能单单有超强的会计技能水平,而没有职业道德。若会计人员诚实、谨慎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就会如实向相关的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本单位的财务信息。虚假的会计信息会让市场变得混乱,经济业务也复杂。在巩固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的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从而提高会计人员在技能方面的进步,以及诚实守信方面加强认识。 2、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要严禁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让投资者融入到企业管理中去,同时董事会人员要行使自己的权利,真实的了解公司的运作及经营、财务状况。股东们有权利通过董事会,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做出对公司有利并且合法的决定。不能忽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要人人遵守,否则就会使得公司的管理很混乱,没有一个标准。股东们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互相配合,充分交流,共同实现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3、加强 注册会计师 的审计监督 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受委托的企业进行公正、客观、真实、依法的审计,对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应该负责任的,并真实的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在遇到虚假的财务报告的时候,应该坚持自己的立场。我们应该加强对会计师审计的监督,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加强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 造假与处理的工作力度不能相平衡,使得企业没有更多的重视,导致众多企业仍不断地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提高处罚力度、把控企业在市场中的进出等更能够使得各大企业对会计信息失真提高警惕性。同时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法律,让企业在会计信息的处理方面能够重视,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5、加强会计法规,法律的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存在过多真空地带,这都成为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的切入点。对于这些有漏洞的真空地带,相关部门要尽快调整和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制度,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把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原则作为首要目标。此外我们应当随时关注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及时更新现有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我国颁布了统一的会计制度,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这对上市公司对外公示会计信息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企业及上市会计准则体系要加速构建。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产生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会计实务,在公司的日常会计实务中,如何通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一套程序去处理会计信息,都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去执行。会计准则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关联交易案例企业

这是因为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关联交易法律规定: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 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题

2017年高级会计职称案例分析:会计差错更正 考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或有事项+收入+外币折算+合并范围 黄山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从2007年起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黄山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 黄山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在次年4月30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次年4月1日完成。在对2007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发现如下会计事项: (1)黄山公司所得税的核算在2006年前采用应付税款法,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所规定的方法。对于这一变更,黄山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对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按照规定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2007年1月27日,A公司诉黄山公司产品质量案判决,法院一审判决黄山公司赔偿A公司200万元的经济损失。黄山公司和A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2月1日,黄山公司向A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该诉讼案系黄山公司2006年9月销售给A公司的X电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所引起的。A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黄山公司赔偿部分损失。2006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尚未作出判决。黄山公司估计很可能赔偿A公司150万元的损失,并据此在2006年12月31日确认150万元的预计负债。 黄山公司将未确认的损失50万元,计入了2007年2月的损益中。 (3)2007年12月3日,黄山公司向B公司销售X电子产品10台,销售价格为每台100万元,成本为每台80万元。黄山公司于当日发货10台,同时收到B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150万元。2008年2月2日,黄山公司因X电子产品的质量问题同意给予B公司每台2万元的销售折让。黄山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向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山公司将销售折让调整了2008年2月的销售收入20万元。 (4)2007年12月3日,黄山公司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合同,向该境外公司销售2台大型电子设备,销售价格为每台60万美元。12月20日,黄山公司发运该电子设备,并取得铁路发运单和海运单。至12月31日,黄山公司尚未收到该境外公司汇来的货款。假定该电子设备出口时免征增值税,也不退回增值税。 黄山公司该电子设备的成本为每台410万元。黄山公司对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2007年12月20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12月31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7.7元人民币。 黄山公司对该笔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在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936万元人民币。 (5)黄山公司为M公司的子公司,M公司总裁张某的儿子创办了甲企业,生产黄山公司所需的一种主要材料。2007年8月在张总裁的介绍下,黄山公司所需的该种主要材料全部从甲公司购入,本年度共进货3000万元,黄山公司已将货款全部付清。 黄山公司对于此项交易,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任何披露。 (6)2007年8月1日,黄山公司支付1650万元购买了丁公司的全部股权。丁公司与黄山公司同属一个企业集团,从事与黄山公司相同的业务。集团公司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决定由黄山公司收购其全部股权,收购后作为黄山公司的一个业务分部。本次收购以合并日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丁公司净资产为基础,上浮10%作为收购对价。经审计后的丁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500万元,黄山公司支付了1650万元,并于当日完成了合并有关手续。黄山公司支付了8万元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费用。 黄山公司将支付的对价1650万元与丁公司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之间的差额,以及审计费用计入了当期损益。 (7)黄山公司拥有乙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2007年10月,黄山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准备支付300万元购买B公司持有的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协议约定,在黄山公司和B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黄山公司获得B公司拥有的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11月5日,黄山公司和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股权转让协议,12月10日黄山公司支付了全部收购对价3000万元,至2007年12月31日,黄山公司尚未完成股权交接手续 在编制200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黄山公司未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要求】 1.分析判断事项(1)中,黄山公司将所得税核算方法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2.分析判断事项(2)中,黄山公司将该诉讼中未确认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3.分析判断事项(3)中,黄山公司将销售折让冲减当期收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4.分析判断事项(4)中,黄山公司将外币债权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5.分析判断事项(5)中,黄山公司对此项交易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任何披露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6.分析判断事项(6)中,黄山公司收购丁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7.分析判断事项(7)中,黄山公司未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分析提示】 1.黄山公司对所得税核算方法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正确。 理由:所得税核算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正确处理方法:黄山公司应调整2007年年初留存收益,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黄山公司将该诉讼中未确认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不正确。 理由: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 正确处理方法:黄山公司应调增2006年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他相关项目应一并调整。 3.黄山公司将上述销售折让冲减当期收入不正确。 理由: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售出资产的收入,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正确处理方法:黄山公司应调减2007年度营业收入20万元,不调整成本。 4.黄山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外币债权的金额不正确。 理由: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936万元,仅是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按照当日汇率折算的金额,即2007年12月31日未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按照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应该是期末汇率折算的金额。 正确处理方法:按照2007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应收账款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为924万元人民币(120万美元×7.7),同时确认汇兑损失12万元人民币(936-924)。 5.黄山公司对此项交易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任何披露不正确。 理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由于黄山公司和甲企业同受张总裁控制或重大影响,据此判断,黄山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存在关联交易,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正确处理方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 6.黄山公司收购丁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完全正确,其中将支付的对价与丁公司账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正确;将审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正确。 理由:先判断黄山公司收购丁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黄山公司与丁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控制,故本次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同时规定,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正确处理方法:黄山公司应将支付的对价1650万元与丁公司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之间的差额150万元,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冲减盈余公积。 7.黄山公司未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正确。 理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本次收购完成后,黄山公司将拥有乙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能够控制乙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但黄山公司虽然支付了全部价款,直到2007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股权交接手续,表明黄山公司并不能控制乙公司,不能将乙公司纳入2007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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