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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是沈阳市为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本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沈阳市的水利建设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首先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方式。按照法规规定,沈阳市将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包括政府预算拨款、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这样的筹集方式使得资金来源多样化,有助于保障水利建设的顺利进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于基金的使用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基金的使用应该以水利建设项目为重点,用于提升水利设施、改善水利条件等方面的工作。基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还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控制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该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的责任与义务。一方面,要求政府、水利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基金筹集和使用过程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利建设事业。另一方面,还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通过《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促进沈阳市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这将进一步提升沈阳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利条件,增强防洪排涝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沈阳市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推动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沈阳市相关部门应积极贯彻执行该办法,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合规、透明、有效,为沈阳市的水利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骨干河道、大中型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市地的灌溉、排涝、滞洪区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央安排河南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配套,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地、县境内的中、小河流、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排涝、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央和省安排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地、县级配套,以及经市地、县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省级征收和分成的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二)每年省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的3%。(三)省级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四)省级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筹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政[1994]4号)执行。(五)省级分成的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44号)执行。(六)省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统一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第四条 市地、县水利基金的来源:(一)从市地、县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市地、县征收和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养路费、市政设施配套费、驾驶员培训费、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二)每年市地、县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的3%。(三)市地、县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建设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四)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城建部门安排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其中:郑州、开封2个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划出15%;新乡、洛阳、信阳、周口、漯河、安阳、南阳、平顶山、驻马店市9个省级 重点防洪城市划出10%。(五)市地、县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筹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政[1994]4号)执行。(六)市地分成的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44号)执行。(七)市地、县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水利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按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含港澳台和外商的直接投资)的1%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省级按市地、县级提取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30%分成,余70%由市地、县级留成。市地、县如何分成由市地自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每年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提取的3%,养路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国家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额以及4项收费或基金收入数额从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转;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等7项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根据其收入数额从各级预算外收入中直接划转;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代征,缴同级财政。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宾馆、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含港澳台和外商的直接投资)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有关建设单位凭财政部门征收票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水利建设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水利产业良性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一)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全区性的重点水利骨干工程维护和修建,重点水保防治工程、防洪设施和水毁工程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修建以及为壮大水利产业的甲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二)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辖范围内的城镇防洪工程维护修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维护修建;水土保持、防洪及上级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三)跨盟市、跨流域的水利、水保、防洪等骨干工程由自治区和所在地盟市、旗县共同负担修建。第三条 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第四条 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水浇地的,在征收“征地管理费”的项目,按获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第六条 全区新增农牧业税收7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中的40%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第七条 全区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全区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海拉尔市、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满洲里市、扎兰屯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通辽市、霍林河市、锡林浩特市、集宁市、丰镇市、临河市。第八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收取额与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直接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条 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一条 向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水浇地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并按季度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二条 从新增农牧业税收70%用于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中提取的水利基金,由各级财政直接划入水利基金专户。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政府性基金,是政府用于水利建设的无偿投入,免征一切税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安排的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各代征代缴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从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2%用于代征过程中的正常开支。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水利建设基金足额征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擅自减免或拒不交纳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条 省辖市所属区应按照《办法》和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但不适用于《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集。各级计划、经贸、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经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落实下达。《办法》规定的征收、代征代缴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期足额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金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审计、核实和清算。第五条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从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的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待年度财政决算完毕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从已列入财政预算内的政策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直接划转。从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从专户划入本级财政金库。第六条 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除武汉市留用部分由武汉市征收外,其它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宜黄公路通行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交通部门征收的其他车辆通行费由各地财政部门分级划转入库;属于非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征代缴。从公安、交通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入库;从其他部门和单位驾驶员培训费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人数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总收入后,按《办法》规定的比例代征代缴。第七条 从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的投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拨付资金时,按规定直接征缴入库。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投资许可证前,向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投资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到财政部门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审批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凭证,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下达计划后开工建设前,投资单位到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第八条 向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本级财政金库。第九条 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没有新征用土地的,应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为投资总额(剔除按规定应减免部分),乘以征收比例。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既有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又有按规定应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投资,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方法是:1、土地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土地投资 土地      应减免投资额缴纳水利=投资×(1- --------)×5%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2、不含土地的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投资 其他      应减免投资额     征收缴纳水利=投资×(1-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比例(上式中,其他投资总额,是指某项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扣除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征收比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为1%。)3、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缴纳水利 土地投资 其他投资建设基金=缴纳水利+缴纳水利总额   建设基金 建设基金

湖南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由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予以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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