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今天来给您讲解有关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招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招待费管理办法是一项关于企业招待费用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招待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招待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招待费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制定明确的招待费用标准。这些标准应当包括各类招待费用的上限和使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企业可以规定每个员工每月的招待费用不得超过一定金额,用于招待客户、供应商或业务合作伙伴。对于特殊场合的招待费用,如大型会议或庆典活动,需要额外的审批程序和预算计划。
招待费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招待费使用记录和报销制度。员工在使用招待费前,应当填写招待费用申请表,详细列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预计花费等信息,并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招待费用报销制度,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费用报销,并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这样可以确保招待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报和滥用。
招待费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业加强对招待费用的监督和审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招待费用的审计,检查费用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招待费用的日常管理,例如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招待费用的审批和管理,加强对各类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是企业招待费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确保招待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审计,可以有效降低招待费用的风险,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招待费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国有企业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1、企业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开支;
2、企业开支的正常招待费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供应、销售环节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交往的活动,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往来;
3、企业业务交往所需的正常招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限额,以利于控制和监督。
二、详情分析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基于企业管理需要,企业应制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明确接待范围、接待标准、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涉及企业上下级以及平级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接待地点为企业内部食堂,管理办法还应包括纪念品、礼品赠送的范围以及标准等等报销规定。
三、国有企业招待费标准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公务接待就餐标准为: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法律依据】:《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四条 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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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陪同人数

法律分析:党内的规定表明,公务的招待陪同人数根据接待对象不同有不同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招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制造业

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本次我公司获得的内部资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送审稿中对已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概念和条款的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解释,本稿将从新旧税法的对比中的五个普遍关心的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出解读。一、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同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不同,并为体现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纳税义务的原则,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很多,“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新税法名词解释: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相应的,随着纳税义务人分类的变化,其纳税义务也相应的有所改变,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的十分相似的。在现行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中所规定的内资企业纳税义务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由此看出,新税法不再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划分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而是统一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加以划分,体现了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的公平性。在我国经济恢复发展初期,为吸引外资带动国内经济发展,我国分别制定了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一些国家经济起步阶段都曾或多或少使用过,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完善,我们需要参照国际上同类国家及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公平作为提高企业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促进经济更加平稳和有效的发展。二、 税率变化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水平。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而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比世界所得税平均税率低3.6个百分点。这在我国周围几个国家中甚至世界范围中也是偏低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在此第二条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该税率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是应当注意,新税法中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到20%,相比现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很显然,此次税率的改革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扶持,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促进企业产业调整,提高盈利水平的引导。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非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虽然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是由于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统一税率后,大多数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是有所调高,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态势与企业公平发展的需求的分不开的。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名词解释: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三、 税前扣除项目1 工资薪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2 捐赠支出与工资薪金一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现行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外资企业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对于公益性团体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延用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中的规定。3 广告费支出对于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分类别不同区分的。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这是不符合税法立法要求的。例如根据2006年《外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一些行业如黄酒、优质白酒生产等属于外商企业限制投资类的产业,像这样的产业内资企业广告费用是不得扣除的,但是外商企业却可以全额扣除,这是不符合国家限制外资企业投资的意图的。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入 15%( 含 )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在综合考虑原各行业税负水平后制定出的平均扣除率,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口径,但是没有考虑到各行业自身情况的不同,对于一些需要做出大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可能广告费会成为一项负担,而对于部分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个人认为此项条款应当再为斟酌。4 业务招待费现行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都是与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挂钩的,且都采用超额累计法,只不过内资企业分为两档,以1500万元为界限,而外资企业考虑了行业差异和收入来源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各自设立两档,分别以1500万和500万为界限。新企业所得税中不再鼓励企业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扣除,也缩小了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动脑筋的空间。超额累计法,亦称为超额累退计算,即每一档计算比例,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它是分档级分别计算的。5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从实质的角度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一) 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二) 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三) 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四) 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 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其中第一条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最实质的体现之一在于引用了计税基础一词。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各项会计业务在按照税法规定而非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得到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加长,经过成本—收益比的考虑,通常修理支出也在逐渐减少,因而不可能一成不变的总在原值20%以上,配合固定资产存在折旧现象的特殊情况,修理支出也是一个动态递减的过程,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更为现实和合理。6 企业重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也很不相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11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国家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7 研发费用在研发费用的扣除上,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 扣除基础上, 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相比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笔者认为综合新旧税法,旧税法中的规定也许更为合适。虽然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研发可能趋于平缓,但是加计扣除应当主要是针对企业开展研发初期资金紧张而采取的鼓励企业研发并缓解企业压力的优惠政策,所以新税法中的规定有可能会减缓企业开展研发的力度。综合新旧税法,可以采取在税前据实扣除研发费用,但费用占到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的一定比例时,可加计扣除的办法。四、 应纳税额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其中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一) 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二) 由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 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5%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三) 由本条第 (一) 项或第 (二) 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 , 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税额的,应在符合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持股比例的企业之间, 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 x 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五、 优惠政策1 从事农、林、牧、渔业在现行税法中,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较为狭窄,如在国办发〔2002〕62号中“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中“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以及国税发〔2001〕124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可见享受税收优惠还需要满足各种各样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做出了扩大性的更改。企业从事1. 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的种植;2. 中药材的种植;3.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4. 猪、牛、羊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1. 蔬菜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林产品的采集 ( 不包括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 );3. 牲畜、家禽的饲养 ( 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 );4.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和远洋捕捞;5. 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中对国家扶持农林畜牧业的决心可见一斑。2 两免三减半对于一些鼓励投资的项目,可以不分内外资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项目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除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海水淡化等。3 技术转让为鼓励企业技术研究转让,加大技术交流,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加大了鼓励力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 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 资源综合利用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世界各国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节约能源,进行再利用活动,如日本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可以免征固定资产财产税;美国和德国对于企业兴建资源综合利用设施给予政府补贴等等。我国现行税法中也规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却很显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力度仍然不够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其设备投资额的 10% 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资源仍然的过度开采,浪费现象极为严重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加大鼓励的力度。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产过程中利用率又低,继续加大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才能真正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此项规定应当再加考虑。其它优惠政策均为微调,详细内容可参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请查阅:http://wv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83/n480549/7202958.html
辽宁省招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相同级别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执行。(四)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五)正厅(局)长出差,如工作任务特殊,可乘坐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处级及其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定点宾馆、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本办法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级别每人每天副省级600元厅(局)级300元处级及其以下150元出差人员应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在定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内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定点宾馆、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其他收入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报销。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上级借调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上级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辽财文字〔1996〕38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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