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设计方案,老铁们想知道有关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解答吗,相信你通过以下的文章内容就会有更深入的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跟着我们的小编一起看看吧。
项目税收筹划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税负,实现税收优化管理的过程。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是项目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项目税收优化的目标,并确保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税收筹划设计方案首先需要进行项目税负评估和分析。通过对项目的财务和税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确定项目的税负额度和税负压力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目标和策略,确保能够达到最佳的税收优化效果。
税收筹划设计方案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筹划措施和方案。这些方案可以包括合理利用税收法规中的优惠政策,通过合理的资金结构来降低项目的税负,通过合理的利润分配策略来减少项目的纳税额度,通过合理的业务安排来优化项目的税务风险等。
税收筹划设计方案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税收筹划涉及到复杂的税收法规和政策,涉及到涉税风险,因此在纳税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需要在设计方案的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项目税收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筹划设计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税负,实现税收优化的目标。但同时需要注意,筹划方案的设计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在优化税收的保持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项目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设计方案

法律分析:纳税筹划是指在遵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尽可能的减少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三个分别为选择正确的的企业身份、公司注册地的选择、通关过业务流程再造。纳税筹划是指在遵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尽可能的减少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三个分别为选择正确的的企业身份、公司注册地的选择、通关过业务流程再造。下面具体介绍,1、选择正确的的企业身份
通过不同的身份选择,纳税人所产生的税务费用也不尽相同,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是税收筹划重要的内容。
2、公司注册地的选择。通过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利用当地招商引资的减免优惠政策,各个地方的税务扶持的产业以及扶持的力度不尽相同,选择一个适合公司产业规模,给公司带来长远利益的地方显得尤为重要。
3、通关过业务流程再造。通过业务流程的拆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业务流程再造,使得公司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符合减免条件来减小企业的税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模板

一、税收筹划目标的确定
税收筹划目标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抉择标准,科学合理的设定税收筹划目标是开展税收筹划(本文的税收筹划是纳税筹划,不涉及政府及税务主管机关的征税筹划)的关键。常见的税收筹划目标一般有减少税金支出,递延缴纳当期税款,避免提前纳税或多缴税等。
税收筹划目标首先要确定为谁筹划?是为作为出资人和委托人的股东筹划,还是为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受托人筹划,是为自己(单位、部门、个人)筹划,还是为别人(业务合作伙伴或客户)筹划。本书因篇幅所限,主要站在股东角度进行税收筹划。股东利益的基础是每股盈利(EPS)最大化,而 EPS=(税前所得-税务费用)/普通股股数;税务费用与税前所得的比例就是企业的总税负,业内一般称为实际税率(Effective TaxRate,ETR),ETR=税务费用/税前所得。EPS=[税前所得×(1-ETR)]/普通股股数。税务费用一般由本年度税务费用、以前年度税务费用、递延税务资产或负债计算求得,它不仅包括所得税费用,还包括无法转嫁由企业支付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由此实际税率可称为总税负率,它有别于税种税负率。
提高每股盈利可以有多种途径,譬如在税务费用总体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税务筹划减轻业务合作伙伴或客户的税收负担,从而使本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业务收入规模扩大,每股盈利能力提高;企业也可以在税前所得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筹划降低税务费用,提高每股盈利,这就是常识中的税收筹划目标。但是考虑到“应收账款吃利润”,税前所得是用利润衡量(权责发生制)、还是用现金(收付实现制)或剩余收益(EVA)衡量,不同标准的税前所得,将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替代选择。
考虑到单位业务活动和会计政策的持续性,税收筹划不能就事论事。税收筹划还需要考虑以前期、当期和未来期不同会计期间税务费用分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现任负责人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了以前年度的税务费用或未来年度的税务费用,本期业绩考评却与此无关,这是不科学的。
税收筹划的目标一要立足股东盈利最大化;二要使实际税负降低;三实现税负在各会计期间的合理分布;四要用现金流等指标做必要的修正。这样就会避免对早缴税、多缴税税收筹划方案的错误认识。实务中经常出现这种逆向筹划,是对朴素筹划认识的讽刺。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程序性行为,它有很多特点,但以下几点是开展税收筹划必须把握:
(1)筹划的超前性。税收筹划必须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进行事先策划、事先设计和事先安排。纳税行为一旦发生,其纳税义务随即形成。任何事中或事后的补救、调整都可能会导致较高的非税成本或税务风险。
(2)筹划的合法性。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如果税收筹划跳出法律的圈子,那么它就不是正常的筹划行为,而是肆意的违法行为。
(3)筹划的综合性。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筹划主体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不能只考虑眼前利益。比如某税收筹划方案使得某个别税种税负降低,但是另一税种的税负却大大增加,使得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这样的税务筹划方案就违背了筹划的综合性原则。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来选择有利税收筹划方案。
三、税收筹划的主要对象
由于人们的“知识有限”和“理性有限”,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税基、税率、交易税收属性判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问题的规定都不尽完善,甚至还有缺陷之处。税法的不完善和缺陷之处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对象。
1.纳税人存在筹划选择性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中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是缴纳税款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的某个单位或个人在多税种构成的税制体系下,可以选择成为某一税种的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成为另一税种的纳税人。即使在同一税种内也不例外,如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计征方法和计征比率上存在差异,当然也就会产生税收负担的差别。
国际上,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采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确认原则(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加之各国国内民商法规则也存在差异,对同一纳税人的认定存在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可能。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往往承担不同的税负,迁往国际避税地,开办海上避税工厂是堂而皇之地躲避纳税义务的“典范”。
2.税基存在筹划调整性
应纳税额的多少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税基的宽窄;二是税率的高低。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表现为计税依据。对于货物劳务税,计税依据为其全部收入额或营业额。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筹划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来减少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收益。对于所得税而言,计税依据是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因成本费用的确认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纳税人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增加当期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小,达到少缴税款或者实现本期少缴税款的目的。
3.税率高低存在筹划的可能性
计税依据一定的情况下,适用税率高低是决定应纳税款的关键因素。我国的税法体系中不同税种之间以及相同税种的不同纳税项目之间,几乎都存在税率的差异。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0和一个3%的征收率,税率差异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国际上,各国之间的税率更是高低不同,因而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更大。
4.法定扣除不同存在筹划选择性
我国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有各种限制性规定,进项税额能否充分抵扣是增值税纳税人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专门用于免税项目或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购进项目进项税不得抵扣,但是部分用于应税项目的混用购进项目的进项税则可以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按照扣除程度分为禁止扣除类、限额扣除类和全额扣除类三种,全额扣除类中也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方法,如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的一次扣除和分期扣除,在可能的前提下,纳税人需要对支出项目认真筹划,避免扣除不充分。
5.不同收入的税收待遇存在筹划变通性
税法是按照经营方式、经营形式以及经济业务的实质据以课税。不同的经济业务其税收待遇必然不同。纳税人可优化或调整其原有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形式(时髦的称谓是“商业模式重构”),以达到减税的目的。经济业务的交易性质不同,适用的税法法律法规也不同。中世纪的欧洲不允许放贷计息,聪明的犹太人发明了“售后回租”,即将“利息”设计成“租金”;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目和税率。聪明的中国人为了减少房产税支出,将部分“房租”设计成“物业管理费”。
综上,税收筹划主要根据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款、过于具体条款和不确定条款,结合地区税负差异、行业税负差异、不同性质经济交易的税负差异、纳税环节差异和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围绕上述五个方面识别税收筹划机会。
公司税收筹划案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八)以物换物;(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废纸=A元 废纸=A元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进项税额=A元×10%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增值率:2500÷3000×100%=8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
筹划方案一: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
1.投资环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2.合并环节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3.商品房销售环节1)土地增值税方面:①计税成本确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增值率:2428÷3072×100%=7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2)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售价3000万元。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增值率:500÷2500×100%=2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3)契税:3000×3%=90万元。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售价为5000万元。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增值率:692÷4308×100%=16%;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
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650万元为建房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参考网址:
http://bbs.chinaacc.com/45/228011.htm
纳税筹划及财务动态 1、谈税务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
2、降低计税依据的印花税纳税筹划
3、贷款名目要细研究
4、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
5、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6、选择低税率的印花税筹划案例
7、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8、销售货物签订合同有技巧
10、部门多配合 筹划效果佳
11、 通过商企购进原材料划算
12、 营业费用的检查
13、 接受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14、 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5、不涨工资搞培训 公司个人双得利
16、 已用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7、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8、 增值税筹划:售价高未必收益高
19、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筹划
20、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21、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22、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23、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24、 营销策划中的节税技巧
25、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6、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7、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8、 分散经营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9、 利用减免税项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0、 企业延期纳税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1、 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2、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3、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4、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5、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节税策略
36、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3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3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合作建房行为的税收筹划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税收筹划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税收筹划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税收筹划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关于营业税的若干具体问题
4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款的缴纳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算与征收
4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率与税目
4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5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5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2、 正文文章标题
53、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54、 营业税税收筹划――避不开的营业税
55、 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划
56、 营业税税收筹划――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
57、 营业税税收筹划技巧——利用计税依据筹划
58、 企业纳税安全状况自我检查表.
59、 筹划新思路-税负转嫁
60、纳税筹划的目的
61、税收筹划的起因和可行性
62、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63、浅析当前公司资本结构优化问题
64、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1
65、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
66、 浅议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
67、 试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演进
68、试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69、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之我见
70、 浅谈管理会计中业绩考核的几点认识
71、 会计防范风险方法刍议
72、 期股、期权设置相关帐务处理问题探析
73、 财政部明确应收债权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
7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
75、 财务总监知识结构调查:你是全能型CFO吗
76、 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77、 镇江:财务总监走上前台
78、 三项措施根治假账
79、 关于会计监管的思考
80、 企业常见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分析
81、贷款五级分类与会计核算
82、 会计魔方
83、 中国财务何时交出“管理报表”
8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定价自主权的筹划
85、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
86、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特点筹…
87、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兼营行为的筹划
88、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筹划
89、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90、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退税方式的筹划
91、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92、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93、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94、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95、 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96、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97、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98、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99、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
100、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项目税收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上海税收筹划案例

贴一个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专家陈萍生点评的筹划案一个生产民用产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园购置15亩(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
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
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
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90%的股份,另一股东占有10%的股份。
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我提出了两种方案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
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方案需资金1000万元。
我给他作了如下收益测算。方案一:1.固定资产(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400×(1-5%)÷20=19(万元)。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年摊销额:150÷50=3(万元)。3.年应纳房产税:(400+150)×(1-30%)×1.2%=4.62(万元)。4.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以上支出合计28.12万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471.88(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55.72万元。
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316.16(万元)。
按其出资比例90%,扣除20%的“股利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316.16×90%×(1-20%)=227.64(万元)。方案二: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
按同一地段租金价格300元/㎡年计算,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
预计支付租金后利润总额为350万元。
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234.5万元。
按其出资比例,扣除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168.84万元。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较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40.22万元,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16.16-234.5)×20%=16.33(万元)。该客户向公司收取租金时,应开具房产租赁专用发票,按当地税率计算,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城建税7.5×7%=0.52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7.5×3%=0.2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20%)×10%=12(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39.75万元。
租金净收益150-39.75=110.25(万元)。按方案二计算,其个人年收益为168.84+110.25=279.09(万元),较方案一增收51.45万元。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用地资源日趋紧张,工业用地价格及厂房出租租金不断上涨。
假定成立后的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能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可加大成本及费用,将抵减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该客户带来更大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以个人名义建房,房屋未参与到公司经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即使公司业绩不佳终止经营,将厂房对外出租,也可保证其以后稳定的租金收益。方案设计者单位:佛山利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家点评
文章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转移为个人所得,避免了利润的重复纳税。
文章介绍,如果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则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可以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每年28万余元,而通过租赁方式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50万元,从而每年减少了企业利润120多万元。
企业减少的利润转为个人租赁所得,该所得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将企业实现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共同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为个人独享,扩大了个人所得,因而增加了个人实际收益。
该筹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简便易行,适用性较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该方案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相比方案一增加了营业税和房产税负担,在实施方案二时,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增加的营业税费和房产税费合计数,必须小于减少的所得税。
也就是说,房租的租金支出应该尽量大于自建资产的摊销税费。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资产出租租金的价格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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