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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并得到保障的特性。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行政法治和公正行政的重要体现。

行政行为公定力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公定力

行政行为公定力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公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效力,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对特定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行政行为公定力不仅是保障政府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行政行为公定力凝聚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合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具备公定力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确立,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和保证。

行政行为公定力并不意味着绝对性和无限制。行政行为公定力需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且存在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申诉途径,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任意行使权力和滥用权力的发生。当行政行为发生错误或违法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它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了法治国家的建设。行政行为公定力需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行政行为公定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公定力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公定力

确定力:既一旦做出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不会出现朝令夕改。

执行力:既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主体有法律依据执行此行政行为。

约束力:既行政行为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公定力: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都是有确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执行力产生的条件是:相对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却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这三种效力是行政法上诸多规则产生的基础,比如在行政法上,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使相对人有异议,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二、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法哲学依据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法哲学依据如下: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例外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制度表现及其例外如下: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内容

1、公定力的发生前提

公定力发生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并且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这种效力。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最终形成,便无公定力可言。它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只要行政行为具备成立所需的全部要件而最终成立,它便随之存在。

2、公定力的适用对象

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效力,并不仅适用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应当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它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应予尊重,而且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

3、公定力的本质特征

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的真正合法与否,只是保证了行政行为效力在程序上的不问断性。行政行为在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推翻前,都应对其作合法推定,任何人都必须予以尊重。

行政行为公定力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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